办理条件
一、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进出口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四)证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五)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交产品成分表;
(六)商业性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须按其生产批次提供原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七)商业性出口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按批次提供其驯养繁殖出栏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标准
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二)确需进行专家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或国务院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责任部门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