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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用于驯养繁殖的,需提供饲养场的基本情况,如规模(场地、设备)、饲养能力、技术力量、医疗条件及社会经济效益等;现有驯养的动物种类及种兽(鸟)数量;申请猎捕的种类和数量;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
用于科学研究的,需提供经设区市以上林业、科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科研或调查计划和经费证明,以及申请猎捕的动物种类、数量、用途及保存单位。从事野生动物繁殖研究的,按驯养繁殖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用于野生动物或其标本展览的,要提供该种动物或标本现有数量及饲养或陈列条件,以及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
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1、资源管理费:对批准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详见收费依据(林护字[1992]72号)。
2、工本费:每核发一份特许猎捕证收取工本费5元。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办事流程

(一)在本省猎捕的
1、向猎捕地所在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林业局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2、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3、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的
由申请人附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向猎捕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特许猎捕证”。

办理时限   1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责任部门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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