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申办对象资格: |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申办手续: |
1、对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审查、踏勘)→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申请人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收费标准:对批准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