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申办对象资格: |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野生动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
申办手续: |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审查、踏勘)→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申请人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许可流程: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签定于华盛顿) 4、《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 5、《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