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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小区中建设电台发射台并发射电磁波,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41(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5-1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住宅小区中建设电台发射台并发射电磁波,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41(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吴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某电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  电磁辐射污染 健康权
【裁判要点】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虽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吴某作为赔偿权利人,仍负有举证证明损害后果及损害后果大小的责任,吴某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因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被告的行为尚不构成污染侵权行为。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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