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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校观看球赛时被同学致伤,学校应付侵权责任吗?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30(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校观看球赛时被同学致伤,学校应付侵权责任吗?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30(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李某诉某中学、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学校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  不作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健康权
【裁判要点】
  受害人和致害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戏中由于潘某球拍脱手而将李某致伤,可以认定潘某有过错,因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对此无法预测。无法避免,在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而不须承担侵权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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