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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利用教学之机猥亵学生,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9(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教师利用教学之机猥亵学生,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19(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某甲诉某乙、丙校侵害人格尊严纠纷案
 [关键词]
  使用人责任 因执行工作任务 交易领域 学校侵权行为 人格利益
【裁判要点】
  某乙作为教师,对原告身体隐私部位进行猥亵,致使原告因其人格尊严的圆满状态遭受损害,而受到巨大精神痛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告某乙的行为系基于个人私欲而实施,不能认定为被告丙校的职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丙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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