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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使用网络搜索引擎时出现降低公司评价的字样,是否构成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3(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用户使用网络搜索引擎时出现降低公司评价的字样,是否构成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3(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金德公司诉百度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
 网络侵权行为  法人的名誉权
【裁判要点】
  搜索引擎相关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汇统计而自动生成,其中的内容既非被检索的网络信息本身,又非作为此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百度公司针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主体而主观控制或创造的负面词汇,百度公司对这些相关搜索词的形成,既无主观过错,又无实质性的控制力,不构成对金德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侵权卷》,主编梁展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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