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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的建立:虚假 “过路”协议的效力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1(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事关系的建立:虚假 “过路”协议的效力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1(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陈某某诉华南某某大学人事争议案
【案件要旨】
1、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之后,建立人事关系应签订聘任合同。
2、聘任合同的成立以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为基础,虚假的聘任合同不能够产生聘任合同的效力。
3、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能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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