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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的履行: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福利分房的义务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5(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4-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事关系的履行: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福利分房的义务 高校劳动人事裁判观点5(苏州律师李旭劳动人事专题研读笔记)
----刘某某诉上海某大学诉人事争议案
【案件要旨】
1、由于福利分房不再是我国住房制度的基本模式,也因为有关福利分房的规则一直停留在政策阶段而不存在法律规定,更因为我国现行物权法律体系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建立起来的,有关法律中没有请求分配福利分房的规定,所以个人无法根据《物权法》或者其他物权性法律向高校提出福利分房的请求。
2、租赁合同以当事人存在合意为成立前提,该合意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达成。
3、精神损害赔偿发生的前提,首先是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其次要求被侵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
苏州劳动人事律师李旭摘自《转型背景下高校人事、劳动争议判解研究》,主编李军锋,法律出版社201110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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