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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恢复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88(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3-2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恢复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88(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张某某诉沈阳市民政局民政解除收养行为案
关键词:
收养  违法解除  恢复
[裁判要点]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书面协议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民政部门在解除收养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未全部到场,民政部门即作出解除收养登记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如果解除收养的子女又被他人收养,且已经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对于原收养人要求恢复收养关系,追回孩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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