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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认定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87(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3-2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收养关系的认定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87(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翟某某与娄某某、尚某某等解除收养关系案
关键词:
收养  送养 成立  认定
[裁判要点]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的,收养无效,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此消除,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母主张从养父母领回子女的,应当予以支持,但生父母应当对养父母抚育子女的物质精神付出给予适当补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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