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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律师解读“用人单位能否以经营不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2-03-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我姓蔡,是某健身俱乐部职员,专门负责健身器材维护,并与该健身俱乐部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开始几年,我们单位的经营状况一直不错。但后来因健身中心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单位经营状况陷入低谷,并连续几个月亏损,大家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工作都非常努力,希望能与单位一起度过难关。但是单位决策层却突然发出一则通知,列出被裁的二十几人的名单,通知即日,便要求我们到人事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我也在名单之列。这则消息犹如当头棒喝,在我们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突然被告知裁员,并且还得马上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我们都认为单位这一做法不太合理。
    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经营不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
葛磊律师法律指南
    《劳动法》第1 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o"
    《劳动法》第2 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o"
    《劳动合同法》第4 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曰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葛磊律师法律分析
    蔡先生的疑问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该健身俱乐部以经营不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理由是否成立;二是该健身俱乐部在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第一,企业遇到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解除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劫法》第1 7条第2款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o"但是,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或困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法》第2 7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依您所述,您所供职的某健身俱乐部确实出现.了经营困难,据该条法律规定可知,健身俱乐部在面临“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情形之下裁减人员是法律所允许的,是其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表现。
    第二,此类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时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但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 1条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2 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 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 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而且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对此,你们可以派代表和单位协商,如确需裁减人员的,应重新依法定程序进行。如协商不成,你们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赔偿你们困其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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