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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哪些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1-12-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用人单位对哪些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对于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但也不是说,有了劳动合同的保护,双方就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前面我们已经谈到过,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和劳动者的辞职权,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和特定的人群,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是要受到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用人单位在这些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要承担较大的违法成本。
【案例一】王女士20048月应聘到上海某科技公司任会计。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3年,每月工资3000元。2005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并且告知单位。200510月,公司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遂将纠纷申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庭审后仲裁委认为,该科技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且劳动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王女士若在合同期内怀孕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按照相关 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属于特殊劳动保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
【案例二】张某是北京一家电脑公司员工,一天早上张某突然感头晕脑胀,极不舒服,后他妻子带着他赶紧来到附近医院的急诊室检查,经测量发高烧39.5度,治疗后,医院为他开具了病休三天的诊断证明。张某在妻子的陪护下回到家中听从医生的安排,卧床休息,猛然间,他想起还没有给公司请病假,遂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往公司邮箱发出了一份申请书和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当时,公司对此做法并没有明确答复。三天过后,当张某病愈回公司上班时,却意外发现公司张贴了“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决定通知”的公告。
张某接到通知后十分委屈地向公司负责人询问:“我已经发电子邮件请过假的,为什么说我没请假?”公司负责人笑着拿出一本从来没有公示过的《员工手册》,并指着其中一条说:“职工无正当理由不请假,连续缺勤三天以上(含三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经扫描后发的电子邮件医院病休证明是很难判断它的真假的,所以不算数,你为什么当时不直接就把病休证明原件交给公司?”负责人反问。“我家离单位路途遥远,平常上班坐车需要两个小时”,张某解释,“我当时发烧39.5度,这种身体状况不可能特意到单位来请假。”张某从兜里掏出病休证明原件,递给公司负责人。“我现在也相信你的病休证明是真的,当时你只是发电子邮件过来时,公司没有见到原件,是不能认可的。”无论张某怎么解释,公司负责人仍然认为企业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没有错。
无奈,张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是不得依据第四十条“提前30日”解除和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但不排除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为劳动者过错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排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案例一,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约定方式或者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解除,是为了保护孕产期等特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即使劳动合同有约定也是无效的,从用人单位作出该种决定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关于案例二,虽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加强管理,但我们看到,该公司《员工手册》从未在单位以任何方式公示,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况且,张某在医疗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在紧急情况下,张某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请假,单位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应该视为张某已经履行了请病假的法定手续,单位以张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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