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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0-08-2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诚实、努力工作,没有大的过错,用人单位一般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案例1】小林自19972月开始在某公司工作,先后任单位业务员、业务主管和部门经理。但是一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200811日起《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小林所在公司了解到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要支付双倍工资,于是就与小林商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谈到合同期限时,公司告诉小林,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公司中层干部劳动合同期限一律为3年。小林听说法律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认为,小林与公司以前从来没有签订过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自愿的,所以,如果小林不同意的话,公司就不再与其签订合同。公司领导还告诉小林,公司对优秀员工哪怕只签3年合同,但是合同满了还会续签的,再说是公司统一规定,也不能给小林特殊待遇。无奈中,小林只有与公司签了3年的合同。
【案例2】王某于20031月与华林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071月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其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2008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公司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提出,其已经与公司签订过三次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律师提示】案例一的情况,小林已经在单位连续工作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法定条件,只要小林提出来,单位就应该与小林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小林如果坚持,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要求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也有劳动者有顾虑,如果一旦跟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己岂不是被套牢了?想走也难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对劳动者来说,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只要符合劳动法法定的程序,比如提前一个月申请等,到时就可以轻松走人。但是,诚信是对劳资双方的,要求企业依法经营,劳动者自身也要诚信,该走的程序、该办的手续都要认真履行,不要不辞而别,让企业措手不及。
   案例二的情况,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前的劳动法没有此类规定,新法没有溯及力,即对200811日之前的行为不适用。只有20081月之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签订的时,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没有过错或不胜任工作等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单位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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