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对劳动合同有何影响?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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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了,或者公司改制,员工要分流到新成立的公司,这种情况,对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影响您清楚吗?
【案例一】
李某自1980年起成为某电力公司的职工,并长期在该公司从事电力维修工作,该公司有自办的职工医院与单位的子弟学校。单位职工虽然工作岗位不同,但各项待遇长期以来差别不大,2006年,为了提高效益,减轻负担,该公司将医院和学校推向社会,各自成为独立的法人,于是对单位的职工进行了分流,令李某意想不到的是,自己竟被划归到医院,后来还发现原医院某些人却划归到电力公司,李某非常不满,因为电力公司的待遇肯定比医院好,况且自己从事了20多年的电力工作,现在被安排到医院恐怕只能打杂,李某决定在单位完成最终改制前,争取回到电力公司。
【案例二】
王某等人原系武汉某纺织公司的职工,该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由中美双方共同投资设立。2006年,美方依约定收回投资并取得预期收益后退出公司,该公司随后进行了清算并重新登记为新的公司。清算时由于公司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当时的解决方案是由职工自愿选择,或者领取补偿费,或者到新公司继续工作,由于新公司前景不明,许多职工领取了补偿金,但王某等人年龄较大,认为另谋工作有难度,决定继续在新公司工作。新公司成立后,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开始签新劳动合同,但公司只愿意与王某等人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王某等则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已经在公司工作10多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坚持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则认为,王某等人的劳动期限仅为原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没有“连续”达到10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王某等人被迫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决。【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律师提示】
对于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原用人单位不复存在,应有承继原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改制的,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分流、安置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上。不得因为改制,借故、刻意安排劳动者到无关的岗位上,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中,李某有权要求分流到电力公司,因为新电力公司承继了原电力公司的电力事务方面的权利义务,且李某从事的是电力工作,与新电力公司业务存在关联性,与医院没有业务关联,单位的“可以 安排”违法,李某可以要求新电力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二,王某等人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新公司承继原公司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又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