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2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接受吴绪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绪香的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采纳:
就控方指控吴绪香所犯的故意杀人罪,量刑辩护意见:
(一) 根据吴绪香在庭审中的供述,由于侯丙利多次向吴绪香述说“我已经杀过人了,你不杀死小康,我就杀死你全家”,吴绪香娘家有两个哥哥及嫂子、孩子,还有父母,侯丙利以吴绪香亲属的生命相威胁致使吴绪香最后不得不拿起斧头打了侯丙燃的头部共两下。因此在吴绪香与侯丙利共同杀害侯丙燃一案中,应该认定吴绪香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该减轻对吴绪香的处罚。
(二) 吴绪香放弃与侯文峰离婚,选择与侯丙利断绝婚外情,是因为其无法割舍与孩子的那种母子情。“只有狠心的儿女,没有狠心的爹娘”是中国文明千百年来的传统,假如吴绪香不是害怕侯丙利杀害其哥嫂父母等亲属,其是不会拿起斧头打孩子的。因此,吴绪香并没有那种罪大恶极的主观恶性。另外,经过这次教训,吴绪香也不可能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没有人身危险性。
综合上述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辩护人建议判处吴绪香十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