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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1-11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刘金东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金东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二十条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本案中被告人意欲行凶杀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行凶杀人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杀人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的相关事实: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详见被告人第一次至第五次的讯问笔录)“问:你把宋艳伟砍死了吗?为什么?答:没有。因为当时我儿子看见我砍宋艳伟,就一把把我抱住了,当时我脑子就清醒了,我知道这么做犯了大错误。于是我就停手了,宋艳伟就跑了。”我们可以知晓如下事实:即被告人是在酒后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意识出于模糊的状态下临时起意持刀行凶,在举刀行凶过程中,虽然遭遇其子刘斌的出现,我们也不否认刘斌的出现使得事情出现了转机,被告人望着孩子幼稚的脸庞,念及苦命的孩子从此失去了生身母亲,那一刻麻醉的神经被惊醒,于是主动放弃了罪恶的念头。但是我们必须的看到刘斌的出现、阻拦客观上尚不具备完全足以制止被告人将行为实施终了的能力。被告人长期从事体力活动身强力壮在酒精的刺激下行为接近疯狂是完全有能力将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之所以本案避免了更严重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因为被告人主观上确实有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愿。希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二、被害人先前的一系列行为是促使悲剧发生的诱因,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应承担责任。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狠。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本应该相濡以沫。共度人生。中国古语有称: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夫妻本来是携手一生的走完人生旅程,无论风风雨雨始终不弃不离。为何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已经结婚16年的事实下,被告人却要疯狂的想致被害人于死地?我们必须要探究其中原因:自2003年以来,被害人扔下家庭孩子,不顾一切来北京,自称打工,实际上从事着非法色情服务,与娼妓为伍,并于一男子长期姘居。对丈夫对孩子不管不问,两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在逐渐淡漠。被告人这些年辛苦所挣的钱全部被被害人以各种理由索取走,家里的家具家电系数被被害人转移、变卖,被告人与被害人聚少离多,然而念及家庭,念及年轻的孩子隐忍负重。
被告人2009年1月23日带着孩子来北京满心欢喜的过个团圆年,然而,不想被害人反而变本加厉被害人置被告人于不顾,除夕以及大年初一即事发当日,给陌生男子打电话让该男子一起过春节,春节乃是举家团聚圆之际,本来是在节日的气氛下其乐融融,被害人决然不顾被告人的感受,吃饭及话语间与该男子暧昧,严重挑战了被告人的视觉神经。夫妻忠诚是维系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任何一方的背叛都是对法律和道德的蔑视,都是对对方的一种严重伤害。于是被告人在满心愤恨并且在事发当日上午在进行过激烈争吵的前提下,麻醉的神经导致被告人最后的疯狂,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
从案发时间2009年1月26日至被告人归案,不到48小时。2009年被告人主动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三旗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为了家庭,四处奔波,辛辛苦苦挣钱养家,是父母孝顺的好儿子,平日里任劳任怨,邻里关系和睦。只因一时糊涂才铸成大错。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认罪伏法、容易改造。
本案中,被告人系因家庭矛盾问题处理不当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引起的悲剧,被告人事先没有预谋,属于激情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认罪伏法。被告人行凶之后,自己也想过一死了之,然而念及远在黑龙家的母亲,尚未成年的幼子,经过艰难的思想斗争,最终鼓足了活下来的勇气,能够充分认清自己的错误,勇于承担行为后果。行凶之后能够及时联系被害人家属,流露出想去医院看望被害人的医院,尽管这一要求被被害人家属予以回绝。被告人将自己2008年打工所挣的钱也全部给予了被害人家属做医疗费用,虽然数额不大,但是也可以体现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关爱。希望法庭考虑上述因素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是我国的一贯刑事政策,惩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式来解决家庭纠纷,一个家庭就这样毁在自己的手里了,给被害人、亲属、亲人造成了心中无法抹去的痛。这样的行为是被社会所唾弃的,是被告人自己无法原谅的。此时此刻已经深深的认识到了自己的严重错误,深刻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恳请合议庭念及被害人、被告人多年夫妻情分上,以及年幼的孩子,年迈的母亲无人照顾,结合本案的相应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使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早日与妻子,儿子团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换来对被害人一生的补偿,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

谢谢合议庭 辩护人:刘永效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20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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