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李某追讨借款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2年1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李某委托,就被告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9日诉讼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审理,调解如下:
一、被告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28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2011年3月3日,被告因缺资,经原告介绍后,向案外第三人周某某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当场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原告作为介绍人也在借条上签字。嗣后,被告爽约拒付,原告只能向案外第三人周某某支付了上述借款,后原告一直向被告追偿支付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主张,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致该纠纷酿成。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理应归还借款、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