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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李某女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10-16    作者:孙旭权律师
本案撰本博主,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和解,不侵犯事人的私,请读对号入座。
2011
4月,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就原告陈某离婚纠纷案2011427至杭州市西湖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合判,于2011519对该行了理,本律原告的特代理人、原告到庭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法院理,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因为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未到庭)
本案案情情略):
    原被告均是安徽农村人,原告的婚姻系父母包仅见2次面后便于20061227办订婚酒席,次日原告就回深圳工作。而被告一直在杭州总会工作(夜里看子)。婚后见过面,但在电话架不,无法通,原告坚决退婚。但由于村封建思想重,婚姻包为横行,原告不得已在各方逼迫下和被告于20071224日登记结婚。然,原被告方感情基薄弱。2008125方生育一
原被告方性格不合,各方面差异较大,无共同言。被告存在博、酗酒成性行,家里一切开销均由原告担,原告无被告归还赌债繁,使原告精神大,工作、生活受到重影且被告主要于20075月、20082月(怀孕期)、20087月、20108原告行施暴,原告多次去院接受治。婚生女由原告来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
原告认为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方性格、生活境和生活习惯异较大,不适合共同生活。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的相关规院提起诉讼求法院依法判
原告准备于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基本上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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