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李某女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4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李某女的委托,就原告陈某离婚纠纷案于2011年4月27日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1年5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经法院审理,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因为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未到庭)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原被告均是安徽农村人,原告的婚姻系父母包办,仅见2次面后便于2006年12月27日办订婚酒席,次日原告就回深圳工作。而被告一直在杭州某夜总会工作(夜里看场子)。订婚后双方没有见过面,但在电话里吵架不断,无法沟通,原告坚决退婚。但由于当地农村封建思想严重,婚姻包办行为横行,原告不得已在各方逼迫下和被告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显然,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相当薄弱。2008年1月25日双方生育一子。
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各方面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被告存在赌博、酗酒成性行为,家里一切开销均由原告负担,原告无数次为被告归还赌债,吵架频繁,使原告精神压力过大,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并且被告主要于2007年5月、2008年2月(怀孕期间)、2008年7月、2010年8月对原告进行施暴,原告多次去医院接受治疗。婚生女应由原告来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不适合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准备于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基本上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