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小区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及商户排除妨害纠纷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0年11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某花园业委会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杭州某物业管理公司、霍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9日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6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调解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 被告霍某于2011年1月16日前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元。
2、 如被告霍某未按期履行,则应自2011年1月起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6个月至1年期)支付原告延期付款利息。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201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杭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管理服务关系终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润达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在物业公司受聘到期后,要求两被告腾空、返还小区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两被告既不退房也不重签合同,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当支付原告的租金损失。业委会分别向小区业主和经营商户发出通知和公告,告知他们有关事项,并要求商户重签小区经营用房的租房合同。但两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公平,请法庭综合考虑,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