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王某诉某公司装修款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2年1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就原告诉浙江**金属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21日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调解如下:
一、被告于7日内支付原告装修款18000元;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年 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浙江**金属家具有限公司达成一份店面装修合同, 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期间原告对被告的新时代店面进行装修,装修费用总价共计33000元,被告已支付15000元,被告也确认尚欠原告欠款18000元。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且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上述费用的主张,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