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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某纺织品公司诉某服装公司要求支付欠款案
发布日期:2011-09-28    作者:孙旭权律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3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杭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杭州某服装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诉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调解,于2011年5月26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进行了财产保全,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 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65987元,于10日内支付。
二、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2009年9月,原告杭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杭州某服装有限公司达成一份面料(纺织品)买卖合同,并约定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915987.2元人民币。现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但被告一只向原告支付了280000元人民币,原告多次向被告一提出支付剩余款项635987元的主张,但被告一至今拒不支付。2010年12月10日,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一,截止2010年12月10日被告一确认欠原告(大写)陆拾叁万伍仟玖佰捌拾柒元即635987元;二,被告一愿意以220000元结清欠原告的上述欠款;三,被告一将上述欠款在2010年12月15日归还原告8万元,12月25日前归还11万元,剩余欠款于2011年农历正月十六前还清;四,被告一按上述第二、三条的约定履行完还款义务后,原告同意放弃主张上述第一条所欠的其他部分欠款415987元的债权,即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不再有任何遗留问题;五,违约责任:被告一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中任何一期还款,原告则有权按本协议第一条被告一所欠的635987元欠款继续向被告一催讨,本协议第三条被告一已经履行的部分还款同意作违约金支付给原告,同时被告一将承担原告再次主张催款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的付款义务。……七,本协议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当中,如有纠纷协调不成诉讼管辖地为乙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2011年元月十二日,被告二出具担保书,愿意担保被告一欠原告货款6万元,限于2011年元月十八号前归还,如不归还,被告二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告知、催促被告一、二按期履行,但两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35987元(陆拾叁万伍仟玖佰捌拾柒元整);
2、判令被告二在债务6万元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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