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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某环保公司诉某工程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案
发布日期:2011-09-28    作者:孙旭权律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7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杭州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杭州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调解,于2011年9月16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调解如下:
一、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万元、计息1万元,于2011年9月26日前支付。
二、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2009年9月,原告杭州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一份设备(鼓风机)采购合同,并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人民币。现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即交付了质量合格的设备和相应的发票给被告,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剩余款项元的主张,但被告至今拒不支付。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9万元以及利息1万元;
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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