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某业委会诉物业公司归还停车费12万元纠纷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3月,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杭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0日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1年5月11日、9月21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 被告返还原告汽车库租金123769元,支付利息6497.80元。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2007年7月1日,原告与杭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被告管理、收取小区内全部机动车辆泊位费,其中路面车辆泊位费:小车按100元/月辆收取,大车(含17座以上客车)按150元/月辆收取;临时车位按4小时4元/辆,超过4小时按6元/辆收取。于2007年9月10日,原告特别授权被告代理行使小区汽车库的使用和对外出租监管权利,约定所收取的汽车库租金应当全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建设或者全部交给原告。
2010年6月30日,上述服务合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的管理服务关系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因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通知和公函,告知他们有关事项,并要求提供小区出租汽车库数量、租金账单及租金。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在杭州市房管局、西湖区建设局、三墩镇兰里社区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多次协调下,被告也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也拒不归还租金,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