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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2-14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典型的问题需要注意:1?职务行为。根据企业法人机关成员的分工不同,每个人的职权都不同,职务也不尽相同,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时,作为企业法人的代表人和执行人,体现的是企业法人的意思,没有体现自己的意思,所以执行职务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应由企业法人承担;2?越权行为。企业法人机关成员超越职权而为的行为,并非依合法的职权产生的,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即非依法人的意思而为,不应由法人负责。然而,机关成员行为时是否越权,往往只有机关内部成员才能作出准确判断,第三人往往不得而知,如果把越权行为视为机关成员的个人行为,对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不利的,因此应参照表见代理制度来解决越权行为的归责问题,即如果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则法人应对该机关成员的行为负责。3?滥用职权行为。企业法人给予机关成员特定职权,是要求他们在权限范围内按法人的意思行为。机关成员滥用职权时,责任应由法人承担。这样一方面可使第三人及时受偿,另一方面可使法人加强监督。对于该机关成员,符合条件的,应适用《民法通则》第49条追究责任。针对我国目前企业法人中一些法人机关成员滥用职权谋私利的现象较普遍,对滥用职权者,除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特别要注意追究民事责任。4?个人行为。个人行为体现的是机关成员个人的意思,与企业法人无关,行为的结果当然应归于个人。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法人机关成员把个人行为“变"为法人行为,把责任转嫁给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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