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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2-14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法律责任中一种独立的责任。法人具有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所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法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承担它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其他人员在法定代表人委托下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独立"的含义,即任何法人的债务只能由它自己承担,国家、投资者和法人组织内部的成员不对法人的债务负责,因此,成立法人,特别是企业法人都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例如,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法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信用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时,责任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属于企业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如企业、公民个人在信用社的存款)不得作为执行标的。
  法人登记是国家在法律上确认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经法定程序,是国家赋予法人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法律认可。法人登记注册后,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确立与其他经营主体的法律关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接受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有些非法人企业虽经登记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拥有了合法经营权,但它本身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它的主管法人承担。所以,要确定某一主体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就必须首先审查它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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