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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发布日期:2011-12-14    作者:110网律师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独立承担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是创设法人制度的本旨之所在,法人脱离了出资人,形成了独立的主体并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仅包括法人合法行为所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包括法人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根源在于法人有意思能力,因而可能形成过错。法人意思的形成和实现与自然人不同,因而其过错的形成也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过错是团体意思的过错,它不是个人的过错,也不是个人过错的简单相加。它是通过法人的机关成员、一般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法人的过错并非指个人主观心理状态上的故意和过失,也并非表现为个人的主观恶性,而体现为法人未履行其对社会和他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和注意义务,体现为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之责。
  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在于它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团体人格与自然人的人格的区别之一即为法人人格要以拥有财产为条件,没有财产的法人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法人独立财产不仅是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限度。
  一般而言,法人对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对外行为需要由其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来完成,因而法人的代表人、工作人员及代理人执行的是法人的团体意志,其后果当然由法人承受。具体而言,这个范围又分成两部分:一是法人的代表人、工作人员及代理人直接遵照法人机关形成的意思而实施的行为,对此法人应承担责任应属当然。二是法人的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实施的与法人团体意思有关的行为。具体来说,这是指法人的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人内部规章而实施的行为或法人的代理人形成表见代理时,尽管与法人的真实意思相悖,但是其行为后果仍归属于法人。其原因在于:虽然法人的真实意思并不存在过错,但是法人的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内部规章是法人疏于管理的结果,可以认定为法人的过失。表见代理亦是如此,法人或者是授权不明或者是未及时撤回授权,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所以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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