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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2-14    作者:110网律师
机关法人的责任承担,与一般的民事主体有所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关于机关法人对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在民法理论中称之为转承责任。转承责任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在此种责任关系中,存在三种主体:即侵权行为实施人、责任人和受害人。当行为人实施了致他人受损害的侵权行为以后,不是按照一般侵权行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规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由责任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即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分离,由责任主体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负责。转承责任属一种法定责任,只要行为人与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某种转承责任所要求的依附关系,那么,责任主体就应对行为主体执行责任主体的职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在机关法人对受侵犯的公民、法人承担了必要的责任后,机关法人也可以依法追究有过错的机关工作人员或有关负责人。不过,这是机关法人的内部责任承担问题,与机关法人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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