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65件,要求制定法律20部,修改法律11部,经研究后合并为31项。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议案,突出反映了代表们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和愿望。我委按照中央九号文件的要求,在议案办理工作中,坚持把议案办理工作与委员会承担的立法、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等项工作相结合,认真分析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时与代表沟通。8月,我委召开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座谈会,邀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立法项目及立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将议案办理工作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议案领衔代表进行了反馈。2008年10月7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5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项立法,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关于修改消防法的议案5件。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争取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有的已被写入草案的相关条款,有的在草案中已有所体现。
二、17件代表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11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报送国务院。我委将加强对该法修订中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做好审议准备工作。建议国务院适时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3.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1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政部已将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代表议案中所提部分建议在修订工作中有的已被采纳,有的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我委将加强对该法修订中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建议国务院抓紧做好相关研究论证工作,适时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1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政部已草拟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国务院抓紧工作,适时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5.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1件。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于2007年12月将该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我委将继续对社会救助法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建议国务院抓紧工作,适时将社会救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6.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1件。慈善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在今年5·12汶川大地震后开展的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活动中,慈善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各界也提出了不少完善慈善立法的建议。建议国务院在慈善立法过程中,注意妥善处理与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关系,统筹研究慈善事业立法相关问题。
7.关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议案2件。人民调解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成立了人民调解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正在组织调研、论证和起草法律草案稿。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完成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报送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3项立法项目,1项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项正由有关单位研究起草,建议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8.关于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议案1件。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保密局已于2006年12月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今年,我委为做好该法审议工作开展了相关调研。建议国务院适时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9.10.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1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2件。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均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就法律修改涉及的重要问题多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讨论、沟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研究,并相互协调沟通。建议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39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1项立法(其中修改法律4项,单独立法17项),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可暂不考虑修改法律或专门立法
11.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6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和法律的完善工作,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作了修正,既保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建议公安部继续加强法律实施工作,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及时出台有关措施,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进一步完善打好基础。
12.13.关于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议案各1件。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与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制订并联合发布《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实施办法》。代表议案中所提建议,将在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时予以研究。
14.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1件。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对于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要求。
15.关于制定救灾法的议案1件。目前,我国涉及救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自然灾害应对和救助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5月,民政部已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抓紧审查修改。救灾工作涉及面广而且复杂,建议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适时考虑立法问题。
16.关于制定街道办事处组织法的议案2件。目前,民政部正准备对现行的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修订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考虑到修改条例涉及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等问题,目前有些体制性改革尚不明晰,建议国务院对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适时启动条例修改工作。
17.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1件。目前,有关孤残儿童福利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在残疾人保障法、收养法等几部法律中,可通过修改这几部法律的相关条款来加强对孤残儿童的保护,因此,暂不考虑制定儿童福利法。
18.关于制定户籍管理法的议案1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完善户籍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要求进行改革。鉴于我国地区差异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又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需要通盘考虑,稳妥推进。我委将适时开展户籍立法的研究。
19.关于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法的议案1件。信息安全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组织起草信息安全条例。信息安全立法涉及面较广,目前各方面认识尚不完全一致,可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研究制定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
20.关于制定保安法的议案1件。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已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国务院抓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1.关于制定技术侦查法的议案1件。技术侦查是发现、控制和防范隐蔽犯罪活动、获取犯罪证据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全面总结多年来依法开展技术侦查工作的实践经验,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研究。
22.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及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议案2件。社区矫正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个探索,从试点情况看,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应根据中央的要求,在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司法机关职权配置的调整,建议在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时一并研究。
23.关于制定普法法的议案1件。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我委将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切实执行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24.关于制定法律援助法的议案2件。法律援助条例的施行,对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考虑到条例实施时间不长,有关制度安排和要求尚未完全落实到位。目前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和完善有关规定,在取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法律援助法。
25.关于制定司法救助法的议案1件。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对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研究救济范围和标准,完善相关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有关立法问题。
26.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2件。预防职务犯罪关键是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监督机制,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公职人员严格遵守制度、执行法律。由于预防职务犯罪涉及的范围广,是否需要制定单项法律以及如何调整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需要继续研究论证。
27.关于制定举报人保护法的议案1件。检举、控告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当前加强举报工作首先应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好,受理举报的部门处理举报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是否需要集合各法律的相关规定单独立法,可在总结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28.关于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议案1件。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委将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开展。
29.关于制定见义勇为法的议案2件。见义勇为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给予奖励和保护。一些地方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和政策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和保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30.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1件。现行的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以及施暴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是否需要制定一部专项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及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我委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31.关于制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9件。近年来,全国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很快,对于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障志愿服务工作的健康开展,可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立法问题。
上述65件议案的主要内容及具体审议意见,请详见附件。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8年10月7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65件,要求制定法律20部,修改法律11部,经研究后合并为31项。审议意见如下:
一、5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项立法,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应名洪、姜健、张健、仝捷、杨梅喜等15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消防法的议案5件(第92、127、158、368、424号)。议案提出,消防法在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消防警力保障、违反消防安全的处罚等方面,已不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亟需修改完善。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争取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该修订草案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以及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有的已被写入草案的相关条款,有的在草案中已有所体现。
二、17件代表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章联生、刘会莲、薛少仙、赵林中、汪惠芳、俞学文、杨明、刘道崎、张有会、赵素萍、蒋海鹰等34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11件(第43、54、62、178、180、226、237、250、301、431、459号)。议案提出,村民自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却滞后于村民自治的实践,致使对村委会工作运作过程的监督制约弱化,影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建议尽快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维护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根据代表议案和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该法修订草案进行修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对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机制及该法修订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十届全国人大内司委任期内,曾连续三年对该法的修订工作进行立法调研。本届以来,我委继续加强对该法修订中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做好审议准备工作。建议国务院适时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3.汪夏等3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1件(第31号)。议案提出,随着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我国城市基层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党的十七大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入党代会报告,表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式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范畴。从实践来看,目前居委会的功能作用、管理方式、组织建设及工作经费等问题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部分内容已不相适应,亟待修改。
民政部已将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组织力量对该法修订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认为,代表议案中所提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代表性,其中部分建议在修订工作中已被采纳,有些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内司委任期内,曾多次对该法的修订工作进行立法调研。本届以来,我委继续加强对该法修订中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我委认为,代表议案所提内容都是城市居民自治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当前社区建设的推进对居委会组织法的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何保持宪法对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不变,并赋予其相应的职能,保障居民自治健康发展,是贯彻和修订居委会组织法工作中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建议国务院抓紧做好相关研究论证工作,适时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刘庆宁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1件(第155号)。议案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一些条款比较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老年人的权益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建议修改完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曾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随后,民政部和有关部门启动该法修订工作,目前已形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注重吸纳代表意见,强化了政府责任,完善了对老年人财产、生活、精神慰藉等方面的规定并拓宽了司法救济途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近两年已积极介入了有关部门的立法调研、座谈、考察等活动。建议国务院抓紧工作,适时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5.张喆人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1件(第91号)。议案提出,社会救助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虽已初步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但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尚未形成,有些地方救助资金缺乏保障,救助标准较低,部分救助对象没有得到应有保障,有些地区还未建立救助制度。建议制定社会救助法,明确政府责任,建立资金保障和管理机制,明确救助范围和标准,规范救助程序,明确违法责任和救济手段。
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于2007年12月将该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已将草案对外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目前正抓紧审查修改。
我委近年来一直关注社会救助立法进程,今年还将继续就社会救助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社会救助法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建议国务院抓紧工作,适时将社会救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6.杨伟程等3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1件(第328号)。议案提出,我国慈善事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需求,应当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法,规范慈善活动,保障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慈善法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近两年抓紧立法工作,已草拟完成慈善法草案框架稿,内容包括慈善活动的定义范围、遵循原则,规定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志愿者、政府职责与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目前,民政部正在进一步修改,争取年内将法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在今年5·12汶川大地震后开展的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活动中,慈善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各界也提出了不少完善慈善立法的建议。我委认为,通过立法规范慈善活动,对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慈善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国务院在慈善立法过程中,注意妥善处理与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关系,统筹研究慈善事业立法相关问题。
7.张兆安、戴松灵等6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议案2件(第90、144号)。议案提出,我国现有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规定,适用范围有限、立法层级较低,不能满足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建议制定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成立了人民调解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正在组织调研、论证和起草法律草案稿。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各项建议,抓紧完成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报送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3项立法项目,1项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项正由有关单位研究起草,建议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8.张健等3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议案1件(第159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现行保守国家秘密法存在调整对象疏漏、法律责任规定不足、基本概念定义不准及执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修改。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家保密局已于2006年12月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对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完善,不久将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为做好该法审议准备工作,我委于今年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立法调研活动,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建议国务院适时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9.赵菊花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1件(第457号)。议案提出,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司法警察的条文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体现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法律地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体制不顺、警力不足、经费缺乏、装备落后等问题,需要从法律上予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司法警察的职权、管理体制等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出现滞后性。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增加司法警察专项条文很有必要。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就法律修改涉及的重要问题多次与最高人民法院讨论、沟通。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有的已经或正在解决,有的正按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进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应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研究,并相互协调沟通。建议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0.孙建国、高晓明等6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2件(第179、249号)。议案建议对检察院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及管理、职权行使及相关保障等条款作相应修改,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人民检察院任务和职权、领导体制、人员管理、经费保障、人事决定权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等问题,十分必要和迫切。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就法律修改涉及的重要问题多次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讨论、沟通。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有的已经或正在解决,有的正按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进行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研究,并相互协调沟通。建议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39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1项立法(其中修改法律4项,单独立法17项),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可暂不考虑修改法律或专门立法
11.隋熙明、迟夙生、刘光磊、韩德云、杨娟、任玉奇等18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6件(第5、6、32、33、367、412号)。议案提出,应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将拖拉机纳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确定对责任认定不服的救济方式;扩大机动车履行避让义务的前提;建立事故现场勘查与事故责任认定相分离机制;将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的情况纳入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等等。
公安部认为,(1)为加强对拖拉机的管理,减少道路安全隐患,将建议农机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拖拉机牌证和驾驶员的道路安全管理制度。对是否将拖拉机纳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将在下一步的法律修改工作中予以研究;(2)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管理并有相应错案追究制度,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认定;(3)目前,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对交通事故处理内部工作机制进行了探索,尝试事故现场勘查与事故调查处理相分离的模式,但是实际执行中由于人员培训、机构设置、工作协调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工作成效。公安部将及时进行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认真解决;(4)关于将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的情况纳入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争议引入仲裁机制以及扩大机动车履行避让义务的前提,明确在有交通信号但并未规范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下机动车应当避让行人等意见,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建议,建议在以后的法律修改工作中予以研究吸收。
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和法律完善工作,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作了修正,既保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建议公安部继续加强法律实施工作,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及时出台有关措施,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进一步完善打好基础。
12.袁敬华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1件(第337号)。议案提出,在法官法中增加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院院长及法官的规定,并将此作为法院遴选法官的重要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准备与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制订并联合发布《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实施办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从社会招录的法律人才也包括优秀律师。代表议案中所提建议,将在修改法官法时予以研究。
我委赞成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13.袁敬华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议案1件(第338号)。议案提出,在检察官法中增加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检察长及检察官的规定,并将此作为检察院遴选检察官的重要途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初任检察官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准备与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制订并联合发布《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实施办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从社会招录的法律人才也包括优秀律师。代表议案中所提建议,将在修改检察官法时予以研究。
我委赞成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14.夏士林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66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日趋复杂,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面临挑战。国家应尽快完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协调各方力量,不断增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的社会环境,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情况,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情况,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情况”。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吴邦国委员长为此专门作出批示。执法检查工作对于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改进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执法检查报告中有相应意见和建议。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要求。
15.刘健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救灾法的议案1件(第111号)。议案提出,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繁、损失严重,每年都面临繁重的救灾工作任务。建议尽快制定救灾法,进一步完善救灾工作体制,健全救灾工作机制,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和恢复重建中的责任。
目前,我国涉及救灾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等单项应对自然灾害的法律中。2007年8月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将自然灾害作为突发事件纳入调整范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军队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还制定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多项专项预案。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自然灾害应对和救助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5月,民政部已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抓紧审查修改。民政部提出,救灾工作涉及面广而且复杂,建议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适时考虑立法问题。
我委同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意见,目前可暂不考虑制定救灾法。
16.张育彪、张广宁等6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街道办事处组织法的议案2件(第3、458号)。议案提出,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实施54年来,我国城市数量、城市实力、城市管理理念以及居民人口数量、文化结构、民主法制意识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仅有7条的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建议根据新形势需要制定街道办事处组织法,明确街道办事处的性质和职能,规范机构设置和工作机制,理顺与其他行政机构和有关组织的关系。
民政部认为,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确实不能适应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需要,亟需修订。上世纪90年代后期,民政部曾为修订条例做过大量工作,但因对一些较为重大问题(如街道体制和职能定位等)存在分歧,未有结果。他们将积极着手条例修订的调查研究工作,力求加快立法进程。
我委赞成修改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但修改条例涉及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社区建设等有关内容,目前有些体制性改革尚不明晰。建议国务院对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适时启动条例修改工作。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政治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目前可暂不考虑制定街道办事处组织法。
17.卢亦愚等3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1件(第225件)。议案提出,中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保护儿童,尤其是保护孤残儿童是政府的责任。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因病弃婴”的现象发生,需要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使我国的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和孤儿的援助从制度上得到保证,为儿童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民政部认为,目前儿童福利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需要建立健全儿童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他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开展调研,适时建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儿童福利法的立法工作。
我委认为,我国儿童福利领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孤儿保障不到位、残疾儿童康复资源不足、残疾儿童家庭缺乏支持等方面。目前,有关孤残儿童福利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在残疾人保障法、收养法等几部法律中,可通过修改这几部法律的相关条款来加强对孤残儿童的保护,因此,暂不考虑制定儿童福利法。
18.傅企平等3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户籍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181号)。议案提出,通过制定户籍管理法,严格户口登记制度,将户籍与社会待遇脱钩,成立统一部门,集中人口管理权。
公安部认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抓紧出台一部户籍法已迫在眉睫。公安部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待国务院审定后,再考虑启动研究制定户籍法的相关工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完善户籍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要求进行改革。鉴于我国地区差异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又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需要通盘考虑,稳妥推进。对于属于政策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研究论证,及时组织实施;涉及法律问题的,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方案。我委将适时介入户籍立法的研究。
19.郑杰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93号)。议案提出,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安全、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建议制定法律,保护个人信息,防治有害信息,将等级保护、安全评测、容灾备份等应急处理措施法制化。
公安部认为,目前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我国已经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此外,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计算机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也作出了规定。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确有必要加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制定信息安全法的议案符合我国信息安全形势要求。目前,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组织起草信息安全条例,并且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信息安全立法涉及面较广,目前各方面认识尚不完全一致,拟在信息安全条例通过并实施一段时间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研究制定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
我委同意公安部的意见,目前在网络犯罪和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宜先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起草有关法规时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
20.杨蓉娅等3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保安法的议案1件(第287号)。议案指出,在保安服务迅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管理混乱、侵犯民众利益、保安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等问题亟待规范,建议尽快制定保安法。
公安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已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目前,正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力争年内完成条例草案的审查工作。
自上世纪80年代全国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成立以来,国务院及公安部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法规,不断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队伍的管理,促进了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实践中,绝大多数保安服务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在公安机关的监管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保安服务业日益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建议国务院抓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21.傅延华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技术侦查法的议案1件(第336号)。议案建议制定技术侦查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明确主体、程序、手段、目的,并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技术侦查权。
公安部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技术侦查予以规范,妥善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行使主体、适用范围、审批和实施程序,特别是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的采信和使用等作出明确、操作性强的规定。
国家安全部认为,开展技术侦查立法工作要严格遵照执行中央的有关政策文件和现有法律规定,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予以考虑。
技术侦查是发现、控制和防范隐蔽犯罪活动、获取犯罪证据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全面总结多年来依法开展技术侦查工作的实践经验,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研究。
22.王恒勤、王浩良等66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及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议案2件(第142、445号)。议案提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主体不明等法律障碍和瓶颈制约,建议加快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专项法律制度。
司法部认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对社区矫正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社区矫正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个探索,从试点情况看,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下发或者单独印发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各试点地区结合本地情况,分别制定了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这些文件为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应根据中央的要求,在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制度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司法机关职权配置的调整,建议在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时一并研究。
23.薛少仙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普法法的议案1件(第61号)。议案提出,普法教育工作普遍存在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形式单一、职能较弱、经费不足等问题。建议制定普法法,对普法教育的目标任务、组织机构及职责、保障措施、奖励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部认为,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代表议案中所提问题确有存在。司法部赞成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法。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要求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在继续做好全体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重视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加强对普法工作形式与效果的研究,指导并帮助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解决普法工作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促进普法工作全面开展。我委将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切实执行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24.姜健、高明芹等6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法律援助法的议案2件(第128、329号)。议案提出,国务院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建议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就法律援助对象标准、范围、组织机构、经费和制度保障等作出统一全面科学的规定,以促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长远发展。
司法部认为,法律援助条例的施行,对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条例实施五年来,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财政拨款支持法律援助的力度不断加大,各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受援人数大幅上升,随着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深入,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有些已经司法部与有关司法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有些按条例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以解决,有些尚处在协调解决之中。考虑到条例实施时间不长,有关制度安排和要求尚未完全落实到位。目前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和完善有关规定,在取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法律援助法。
25.任玉奇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司法救助法的议案1件(第409号)。议案提出,现行司法救助法律体系不完善,救助范围存在“盲区”,不能满足弱势群体的司法需求。建议制定司法救助法,统一工作内容及标准、拓宽案件范围、统一经费来源、规范工作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多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内部规定和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代表议案反映实践中存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亟需得到妥善解决。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对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中央有关部门正在重点研究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我委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研究救济范围和标准,完善相关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有关立法问题。
26.周光权、徐景龙等6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2件(第29、112号)。议案提出,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职务犯罪显著增加,原有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建议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健全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机制,消除权力腐败,保持执政廉洁。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检察机关作为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近年来积极开展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调研、论证以及草案起草工作,大力推进地方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建设进程。建议采纳代表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调研和论证。
预防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权利等犯罪行为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采取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相关法律等多种措施加强这方面工作,现已形成了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此类犯罪分子,党的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积极配合,比较完整的预防工作机制。在立法方面,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都有防止和纠正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这类犯罪主体、犯罪构成、案件管辖等问题也都有明确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关键是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监督机制,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公职人员严格遵守制度、执行法律。由于犯罪预防涉及的范围很广,是否需要制定单项法律以及如何调整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需要继续研究论证。
27.杨伟程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举报人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335号)。议案提出,现有关于举报人权益保障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及规定中,存在规定比较抽象原则、保护措施无力、保护适用范围狭小等问题,需要制定举报人保护法,明确举报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建立安全的举报受理机制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正在修改的举报工作规定着重增加了保护举报人的内容,为切实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工作提供了保障。
检举、控告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十多部法律中,都有保护公民举报的规定,刑法第254条还规定了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当前加强举报工作首先应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好,受理举报的部门处理举报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部门也在继续完善举报方面的制度规范,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提供了保障。是否需要集合各法律的相关规定单独立法,可在总结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28.薛少仙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的议案1件(第63号)。议案提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及综治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综治工作没有统一法律,影响了综治工作的推进和发展。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需要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综合治理手段。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共同努力。我委将继续关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开展。
29.杨蓉娅、秦希燕等6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见义勇为法的议案2件(第289、411号)。议案提出,应尽快制定见义勇为法,对见义勇为勇士的行为进行确认,对其遭受的损害进行救济,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道德规范,是否要用法律来规范,特别是对“见义不为”行为是否要追究法律责任,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给予奖励和保护。一些地方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和政策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和保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30.莫文秀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1件(第233号)。议案认为,目前家庭暴力在我国不同地区和人群中普遍存在,近年来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呈持续增长态势。但是由于法律不健全,造成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很难。由于干预不及时,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最后酿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如家庭破裂、伤害甚至杀人等等。建议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全国妇联认为,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制止,对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维护家庭和睦,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妇联组织从维护妇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已经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我委认为,现行的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以及施暴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目前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干预措施,明确了民政、公安等部门和社会团体、村(居)委会的职责。这些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目前全国妇联已与中央综治办、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等八个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上述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作出具体规定。相信该若干意见出台后,必将进一步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对是否需要制定一部专项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及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我委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31.郑杰、谭晶、孙淑君、邵峰晶、赵林中、秦希燕、刘丹丽、王刚、郝萍等309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9件(第198、312、315、334、397、410、417、432、199号)。议案提出,志愿服务事业在我国得到了长足发展,志愿服务社会参与面从大学生等青年群体逐步扩大到中老年等各个年龄段,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全国性志愿服务法律的缺位,已成为制约我国志愿服务活动发展的瓶颈。有必要制定一部志愿服务法。
民政部从1986年起就从推进社区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角度开始推进志愿服务活动的发展,也从立法角度进行了相关调研,但考虑到我国志愿服务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经验不多,拟先行制定志愿服务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立法,并已把研究制定志愿服务条例列入了民政部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共青团中央认为,自1993年以来,志愿服务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志愿服务事业成效显著,影响力不断扩大。近年来,广东等12个省区和宁波等8个市相继颁布实施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推动了本地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基础。2003年5月,共青团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的建议》,今后将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总体规划,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我委认为,近年来全国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很快,对于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障志愿服务工作的健康开展,可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立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