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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1-11-28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63件,要求制定法律12部,修改法律15部,共涉及27项立法;建议开展执法检查2项。
  我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改进办理方式,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与内务司法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工作相结合,召开了有关部门座谈会,沟通协调,同时邀请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参加调研、执法检查,听取意见。各有关部门对我委转交的代表议案都很重视,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办理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0年9月 29日召开第12次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4件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1.2. 关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议案3件,制定调解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请常委会初审前,我委提出了审议意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具体建议,在人民调解法中有所体现。
  二、14件议案提出的5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3. 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6件。制定慈善事业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民政部报送的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工作,尽快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 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3件。制定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民政部报送的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工作,尽快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 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1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政部、全国老龄办于 2007年启动该法修订工作,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稿。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修订工作,适时将修订草案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7.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3件,制定社区法的议案1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法修改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重大,需要认真研究论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最近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居委会建设的文件精神,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抓紧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
  居委会组织法是与社区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目前我国社区建设尚处在不断探索发展过程中,可暂不考虑制定社区法。建议民政部对社区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三、5件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8.关于修改监狱法的议案3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监狱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修改监狱法确有必要。建议司法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结合刑事执行制度改革,抓紧研究监狱法修改问题,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9.关于修改工会法的议案2件。工会法自 2001年修改以来,贯彻实施情况总体是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于 2004年和2009年两次对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我委将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加强沟通,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工会法的建议。
  四、38件议案提出的18项立法(其中单独立法7项,修改法律11项),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暂不考虑单独立法或修改法律
  10.关于制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5件。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进行全国性立法是必要的。今年我委对志愿服务立法问题进行了调研。考虑到志愿服务是一项新生事物,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并在立法中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
  11. 关于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法的议案1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有些已在社会救助法草案中有所体现,有些应在其他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作出规定,建议暂不单独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法。
  12. 关于制定法律救助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制定法律援助条例后,有关部门也联合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后,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已在全国全面开展。议案提出的法律援助,既有诉讼过程中的问题,也有诉讼之外的问题,不宜都由司法渠道解决,可以研究通过社会救助渠道解决的可行性。当前应着重做好有关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健全完善机制,不断积累经验,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立法问题。
  13. 关于制定陪审法的议案1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情况总体是好的。由于决定实施时间尚短,制度的健全完善需要一定时间积累经验,目前制定专门法律的条件尚不具备。
  14. 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2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预防职务犯罪已有一系列规定,关键是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能,严格执法,保证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对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15. 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7件。今年 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 (八)(草案),已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其他改革工作也在进行当中。建议有关部门结合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对制定社区矫正法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16. 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2件。当前有效防治家庭暴力问题应当立足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执行好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大预防和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对是否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委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
  17. 关于修改公务员法的议案l件。代表议案建议在公务员法中对各级政府正副职领导人的辞职程序作出规定,鉴于有关组织法对这一问题已有规定,可以不对公务员法进行修改。
  18.19.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1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3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涉及司法体制改革。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对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20.21.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1件,修改检察官法的议案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修改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的建议,有的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所体现,有的仍需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结合司法职业特点、法律从业人员状况等,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建议暂不对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修改。
  22. 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议案1件。人民警察法已经颁布实施十多年,建议公安部抓紧对人民警察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启动人民警察法修改工作。
  23. 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现行法律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处罚过重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解释对这类行为已规定可以调解处理和根据情节给予减轻或不予处罚。建议公安机关继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议暂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
  24. 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3件。代表议案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的问题,有的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有的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建议公安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改进执法工作,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八)审议通过前,暂不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
  25. 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议案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一些具体建议,主要应通过进一步完善配套规定和加强执法加以解决。建议公安部认真研究居民身份证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严格执法,建议暂不对居民身份证法进行修改。
  26.关于修改公证法的议案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因公证机构只有核实权却无调查权而导致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属于执行中的问题。建议司法部加强对公证法实施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有关制度,建议暂不对公证法进行修改。
  27. 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2件。代表议案提出的就业性别歧视、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等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禁止性规定,关键在于严格执法。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法律切实得到落实。
  五、2件议案提出的2项执法检查
  28. 关于对律师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对律师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最近,中办、国办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为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开创我国律师工作新局面。我委将根据“两办”通知精神,督促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加强宣传,严格执行律师法,待法律再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情况和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适时提出开展律师法执法检查的建议。
  29. 关于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议案1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2010年对该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我委将依法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
  上述63件议案的主要内容及具体审议意见,请详见附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0年10月27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63件,要求制定法律12部,修改法律15部,共涉及27项立法;建议开展执法检查2项。审议意见如下:
  一、4件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1.2.姜健、徐景龙、周晓光等9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议案3件(第7、 158、280号),戴仲川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调解法的议案1件(第332号)。议案提出,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调解法或大调解法,全面规范、协调和指导各项调解工作。
  今年8月,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请常委会初审前,我委提出了审议意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具体建议,已经在人民调解法中有所体现。
  二、14件议案提出的5项立法,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3. 姜健、刘卫星、郑杰、郝萍、周洪宇、邢克智等189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慈善事业法的议案6件(第8、68、93、111、216、246号)。议案提出,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相关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体制机制问题,以规范慈善机构运行,使捐赠款物的流向更加透明,建议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法。
  制定慈善事业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民政部报送的草案进行审查修改。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规范慈善组织、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等建议,将在草案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
  近年来,我委多次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慈善立法调研及座谈、研讨,并于今年组织了相关考察。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审查修改,尽快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 汪夏、王保存、邹峰晶等96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会救助法的议案3件(第69、108、 411号)。议案提出,我国虽已初步建立社会救助制度,但社会救助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社会救助经费没能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社会救助缺乏制度保障和责任规范。
  制定社会救助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于 2007年12月将社会救助法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2009年11月,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要求对该项立法作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民政部报送的草案进行审查修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将在今后的社会救助立法工作中一并研究。
  我委认为,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法是一项重要的起支架作用的民生立法。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审查修改,尽快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 张孝荣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1件(第311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养老服务等内容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现实需要,建议予以修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政部、全国老龄办于 2007年启动该法修订工作,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稿,拟对草案稿作进一步修改,并经民政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后报国务院。修订草案稿吸纳了代表建议,针对我国高龄老年群体迅速扩大,以及老年人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的实际,强化了国家责任和社会养老的力度,细化了社会保障的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待民政部将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后,将抓紧做好审查修改工作。
  我委今年进行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调研,为进一步促进法律实施和修改工作,我委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执法检查。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修改,适时将修订草案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7. 康厚明、朱国萍、汪惠芳等9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3件(第70、94、285号),马克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区法的议案1件(第117号)。议案提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我国城市的社会结构、社会管理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形势,建议尽快修订。有的议案提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应当与社区法的制定统筹考虑。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政部在2005年 4月已将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认为,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尚需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建议民政部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民政部将在该法修订工作中,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和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关于将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合并的建议,民政部认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虽然性质相同、与基层政府的关系相同,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等原因,将二者合二为一的条件目前尚不成熟。目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各界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并已进行了二审,相关修订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关于制定社区法的建议,民政部认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与我国城市社区密切相关的一部重要法律,虽然其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实际,但可以通过修订法律来完善和解决,没有必要再另立一部法律。对于议案中提出的方案和措施,民政部将在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
  我委认为,居委会组织法是与社区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目前我国社区建设尚处在不断探索发展过程中,可暂不考虑制定社区法。建议民政部根据最近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居委会建设的文件精神,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对社区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抓紧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
  三、5件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8. 海南代表团、宁夏代表团和阿曼把依·达吾提等36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监狱法的议案 3件(第41、185、363号)。议案提出,监狱法中有些规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为适应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建议对监狱法进行修改。
  司法部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监狱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修改现行监狱法确有必要。司法部正在就监狱法的修改进行前期研究。
  我委赞成根据监狱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监狱法进行修改。建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结合刑事执行制度改革,抓紧研究监狱法修改问题,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9.周晓光、秦希燕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工会法的议案2件(第281、453号)。议案提出,现行工会法存在工会职责不够明确、基层工会组建和职工加入工会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等方面的问题,建议对工会法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地方工会支持基层工会开展维权工作的法律规定,强化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职责和权力。
  全国总工会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部分问题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会特别是基层 工会职责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工会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建议尽快将修订工会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日程。
  我委认为,工会法自2001年修订以来,贯彻实施情况总体是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于2004年和2009年两次对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了多项整改意见和建议。今年6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落实工会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一步解决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要求。我委将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加强沟通,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工会法的建议。
  四、38件议案提出的18项立法(其中单独立法7项,修改法律11项),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暂不考虑单独立法或修改法律
  10. 郝萍、刘庆宁、周晓光、周洪宇、谭晶等155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5件(第110、194、279、360、447号)。议案提出,在志愿服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影响我国志愿服务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包括志愿服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不够明确、志愿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缺乏必要的经费、志愿服务责任不明确等。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尽快进行志愿服务立法,将志愿服务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委和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共青团中央一致认为,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进行全国性立法是必要的。今年上半年,我委会同民政部、团中央对志愿服务立法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立法研讨会。考虑到志愿服务是一项新生事物,根据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并在立法中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
  11. 卢亦愚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法的议案1件(第495号)。议案提出,我国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国际社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覆盖的领域需要确定和扩大,保护力度有待增强,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法律尚为空白。建议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法,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发展。
  民政部提出,目前正在拟定的社会救助法草案设置专章,分别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内容,对公民在这些方面获得基本保障作出了规定。此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已纳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涉及城乡医疗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文件也相继出台。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有些已在社会救助法草案中有所体现,有些应在其他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作出规定,建议暂不单独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法。
  12. 张立勇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法律救助法的议案1件(第389号)。议案提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衔接缺乏法律保障。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救助法,规范救助对象、经费保障等问题。
  司法部表示,近年来司法部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完善配套机制,增强法律援助保障能力。下一步将加强调研,总结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经验,与立法、司法部门配合,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国家立法。
  我委认为,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的实践有了很大发展。国务院制定法律援助条例后,有关部门也联合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2009年3月,按照“先政策、后法律、两步走”的改革思路,《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后,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在全国全面开展。议案提出的法律救助既有诉讼过程中的问题,也有诉讼之外的问题,不宜都由司法渠道解决,可以研究通过社会救助渠道解决的可行性。当前应着重做好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健全完善机制,不断积累经验,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立法问题。
  13. 刘庆宁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陪审法的议案1件(第193号)。议案提出,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不足以解决部分法院陪审员人数少、陪审案件数量少、经费保障困难等问题,不利于司法公正,建议制定陪审法。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制定多项相关制度,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做了许多相应的协助工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听取了有关部门的专题报告,督促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决定实施五年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影响力和认同度不断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情况总体是好的。由于决定实施时间尚短,制度的健全完善需要一定时间积累经验,目前制定专门法律的条件尚不具备。
  我委赞成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14. 汪夏、谭艳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2件(第65、222号)。议案提出,应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职责、措施、监督和保障等作出规定,推动反腐工作进一步深入和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作为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正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调研、论证和相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推动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我委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预防职务犯罪已有一系列规定,关键是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能,严格执法,保证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对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15. 吴江林、陈旭、朱维芳、周晓光、刘玲、俞学文、陈昆忠等2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7件(第66、95、159、286、 470、493、494号)。议案提出,社区矫正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主体不明等法律障碍和制约瓶颈,建议加快制定社区矫正法,进一步规范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中央有关部门已就建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达成共识,方案已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并正在实施,将通过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有关非监禁刑执行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进行修改,在基本法律层面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公检法司机关正在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执行办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程序、矫正方式、监督管理措施及机构和人员设置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我委认为,今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已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其他改革工作也在进行当中。建议有关部门结合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对制定社区矫正法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16. 李清林、陈秀榕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2件(第73、331号)。议案提出,目前家庭暴力在我国社会普遍存在,对于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等各方面都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国27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建议尽快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
  公安部和全国妇联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领域的严重侵权行为,不仅直接侵犯受害人权益,而且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现有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系统完善,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已经具备了进行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条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我委认为,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对反家庭暴力问题作了原则的和具体的规定,很多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当前有效防治家庭暴力问题应当立足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执行好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对是否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委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
  17.秦希燕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公务员法的议案1件(第223号)。议案提出,为进一步增加人事任免的透明度,强化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建议修改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增加“各级政府正副职领导,应当向各所属人大常委会做当面辞职报告”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公务员法第三条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另外,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辞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再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各级政府正副职领导的辞职程序,不属于公务员法规范的内容,不宜通过修改公务员法来调整。
  我委赞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可以不对公务员法进行修改。
  18.19. 买世蕊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1件(第109号),孙桂华、孙建国、幕平等93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3件(第80、284、319号)。议案提出,法院的经费应由国家财政保证,人事权要独立于地方政府,在各级人大应设立“司法人事、编制委员会”,决定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关于检察院的任务和职权、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2006年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大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协管干部工作的力度。2007年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审批等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代表议案提出的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人民法院院长的建议,虽然与现行的干部管理方式存在不同之处,但对人民法院进一步研究干部管理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关于在各级人大设立“司法人事、编制委员会”,决定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司法人员编制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研究有关情况,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议案中提出的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院的重要任务、增加民事行政检察和刑事立案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解释权以及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建议,符合中央关于加强对司法权监督制约的精神和检察工作发展的实际,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关于恢复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改革领导体制和人员任免、录用等建议,修改条件尚未成熟,待相关改革取得成熟经验时再考虑总结上升到立法中作出规定。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不仅涉及司法制度,还涉及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等方面,有的内容已在改革当中。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对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20.21.迟夙生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1件(第378号),迟夙生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议案1件(第379号)。议案提出,公务员法的实施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发生了变化,建议对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进行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2008年中央组织部和“两高”下发了《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了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初任法官的条件、考试考核和任命程序等,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同级人民法院共同组织的选拔考试取代了公务员考试。据此,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含律师)选拔法官可以不再通过公务员考试。2009年,“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并已通过律师考试的执业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人员,可视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列入法官的遴选范围。关于将法官任职年龄改为年满30周岁等建议,基于我国国情及法律、司法职业、法律人员的现状,此问题仍需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如将现行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项修改为“从事过律师职业两年以上”,则排斥了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担任检察官的资格,与立法原意不符,也限制了从事其他法律工作的人员进入检察官队伍。对检察官任职学历条件的规定不能完全等同于参加司法考试的条件,参加司法考试的条件不能替代担任检察官的条件。关于将检察官任职年龄改为年满30周岁的建议,将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
  我委赞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结合司法职业特点、法律从业人员状况等,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建议暂不对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修改。
  22. 张庆伟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议案1件(第133号)。议案提出,当前人民警察工作存在一些实际困难,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人民警察法。建议明确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改革领导管理体制,改进组织管理,改善警务保障,加强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安部认为,人民警察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形势和社会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颁布,对人民警察的执法、人员素质和警务保障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部正在认真研究人民警察法执法中的问题,为修改人民警察法做准备。
  我委赞同公安部的意见,建议公安部抓紧对人民警察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启动人民警察法修改工作。
  23.孙建国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1件(第283号)。议案提出,现行法律关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过重,不利于化解矛盾,建议对第四十九条进行修改,增加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公安部认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公安部2006、2007年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件,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也并非必须作出拘留处罚,如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九条等有关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规定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公安机关将继续大力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动治安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我委赞同公安部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继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议暂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
  24. 云南代表团和屈雅君、冯燕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3件(第 104、208、380号)。议案提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统一交通事故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标准,提高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的罚款幅度,加大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飙车、超速、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和违规专业运输单位的处罚力度等。
  公安部提出,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问题,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解决了同一交通事故中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的差异问题,但不属同一交通事故的,问题仍然存在。关于提高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的罚款幅度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相比1988年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幅度已有了较大提高,将罚款幅度再次提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关于加大对无证驾驶、肇事逃逸以及超速、超载、超员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是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处罚实际效果和社会承受度等因素确定的,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规定了具体执行标准,是否加大处罚力度,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关于加大对违规专业运输单位的处罚,公安部表示赞同。另外,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规范电子眼执法、增加交通信号设置条件等问题,法规、规章、国家强制标准及地方性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关于加大酒后驾驶、飙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罚问题,今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已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修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加大行政处罚的工作也在抓紧研究中。
  我委赞同代表议案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看法和公安部改进道路交通执法工作的考虑,建议公安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改进执法工作,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八)审议通过前,暂不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
  25.徐景龙、刘卫星、李开喜、陈先岩等 124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议案4件(第19、67、454、471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提高,居民身份证法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之处,建议修改居民身份证法,增加登记项目、指纹信息,加大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规定户口迁移需换领身份证,完善身份证丢失后处理规范,删除现役军人、警察申领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规定等。
  公安部提出,居民身份证登记信息的内容是按照其证明持证人身份这一主要功能设计的,现行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项目已能较好的完成证明功能。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提供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因身份证丢失导致的冒用问题,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健全居民身份证核查、使用制度,落实社会相关用证部门对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审核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后是否换证,应遵循自愿原则。为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发放身份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便于其以公民身份进行社会活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专门制定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明确规定证件地址栏不得填写部队单位名称、部队番号等,故不会泄露国防秘密。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公安部将继续深入研究,在制定有关工作办法中认真考虑。
  我委同意公安部的意见。建议公安部认真研究居民身份证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严格执法,建议暂不对居民身份证法进行修改。
  26.孙桂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公证法的议案1件(第81号)。议案提出,公证法将原公证暂行条例中公证机构的调查权改为核实权,难以保证公证书的真实、合法,建议修改恢复公证机构的调查权。
  司法部提出,建议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考虑修改完善公证法,或者通过立法解释完善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我委认为,为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法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公证机构履行核实责任,并分别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作了规定。公证法还要求,对于公证机构的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些规定符合公证机构的性质,符合公证制度改革的方向。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主要是属于执行中的问题。建议司法部加强对公证法实施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有关制度,建议暂不对公证法进行修改。
  27.周晓光、刘玲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2件(第282、472号)。议案提出,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具体条文规定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妇联认为,代表所提议案涉及妇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益等突出问题,反映了现实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退休不平等、违法鉴定胎儿性别以及重婚、包二奶等违法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对这些问题现行法律已有禁止性规定,关键在于严格执法。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法律切实得到落实。
  我委赞成全国妇联的意见。
  五、2件议案提出的2项执法检查
  28.林荫茂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对律师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96号)。议案提出,律师法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为存在不同程度的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社会对律师执业权利义务了解不够、个别律师违法违纪等问题。建议对律师法进行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在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律师法修订以来,贯彻实施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对律师法与相关诉讼法规定认识不一致,一些地方、单位以执行刑事诉讼法为由拒绝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最近,中办、国办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为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开创我国律师工作新局面。我委将根据“两办”通知精神,督促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加强律师法的宣传,提高社会对律师制度的认识,严格执行律师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待法律再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情况和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适时提出开展律师法执法检查的建议。
  29.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议案1件(第6号)。议案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妇女的参政状况与妇女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相适应;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现象依然存在;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等几个方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推动该法的真正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实施,2010年对该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覆盖了31个省(区、市),重点检查了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以来,妇女政治权利、劳动权益以及财产权益的保障情况。依据监督法的规定,2010年12月,有关部门还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我委将依法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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