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朝克等3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议案(议案第0048号),建议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列入本届全国人大指令性立法计划。大会主席团将该议案交由民族委员会审议。接到该议案后,民族委员会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审议意见。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使用汉语汉文,满族在近代转用汉语汉文外,其余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语种在80个以上,分属5个语系;21个民族有本民族文字,其中有些民族使用2种以上文字。新中国成立后,又先后帮助12个民族创制了16种文字。其中,一些少数民族根据地域不同创制了1种以上的文字。因此,我国目前实际上有50多种少数民族文字。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并通过立法保障各民族的语言文字权利。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根据宪法确立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保护、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了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也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原则。国务院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对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此外,民族自治地方也先后制定了30多件保护、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规。通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实践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较为复杂。藏文、彝文、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朝鲜文、傣文等传统文字,在本民族中使用范围较广。新创制的文字,有的使用范围很小,有的在实际生活中已基本不通用,对新创制文字的推广使用,认识上还存在分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也出现许多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随着全国人口流动加快、交流增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面临需要深入研究的新课题,新创制文字推广使用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鉴于上述情况,民族委员会认为,目前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全面、统一地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条件尚不成熟,暂不宜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
建议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认真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总结贯彻、实施中的经验,对有关法规和政策加以补充和完善;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单行条例。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既坚持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权利的原则,又要遵循语言文字发展的规律,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时代进步,有利于各民族间的交流,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200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