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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1-11-30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3件,涉及13项立法项目。其中要求制定法律7部,修改法律6部。

  根据代表议案办理的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要求,我委按照议案办理工作计划,于2008年4月18日召开了会议,邀请国务院相关部委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讨论议案办理工作,征求对议案的处理意见。此后,我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征求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在研究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08年10月22日召开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2件议案提出的1项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关于修改森林法的议案2件。森林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林业局正着手进行法律修改工作。建议修改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尽快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7件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

  2.关于制定农业投入(资)法的议案3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要“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2005、2007和2008年三个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要加快农业投入立法,特别是今年的“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农业投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业投入立法。”在九届、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12件关于制定农业投入法的议案。近年来,许多地方人大呼吁尽快制定农业投入法。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银监会、农发行等部门也认为制定农业投入法十分必要。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监会等部门致函我委,认为立法已经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因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农业投入法的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议案4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目前,各地正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步伐。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均认为有必要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部已做了一些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立法时机较为成熟。因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修改工作,待草案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6件议案提出的4项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暂不进行专门立法或修改有关法律

  4.关于制定农业保险法的议案3件。国务院已将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列入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并已就条例草案两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目前正在进行草案的研究、论证和修改工作。鉴于国务院即将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建议暂不制定农业保险法,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后再行立法。

  5.关于制定农药法的议案1件。目前,农业部已着手进行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建议修订时充分考虑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目前可以暂不制定农药法,待新修改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后再行立法。

  6.关于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的议案1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抓紧进行试点工作的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可先行制定行政法规,为今后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做好准备。

  7.关于修改渔业法明确养殖权的议案1件。目前,农业部正在研究修改渔业法实施细则,拟于今年年底前提请国务院审议。建议暂不修改渔业法,可以在修改渔业法实施细则时充实渔业权保护的内容。

  四、8件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项目,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所提出的问题,建议暂不进行专门立法或修改有关法律

  8.关于制定集体土地流转法的议案1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具体规定,农业部也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已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比较完备。另外,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和征地制度改革问题。建议暂不专门制定集体土地流转法。

  9.关于修改农业法的议案1件。农业法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体现纲领性和原则性,不宜对各涉农事项均作出具体规定,建议不作修改。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农业投入、农业保险等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10.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2件。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有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者配套立法解决,有的属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问题,建议暂不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

  11.关于修改种子法的议案2件。种子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有的可以通过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来解决,有的可以通过制定配套规章制度来解决,目前可暂不修改种子法。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完善配套制度,做好种子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工作;同时加强调研,不断总结经验,为将来修改种子法做好基础工作。

  12.关于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立法的议案1件。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类协会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关于土地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等组织形式,还在改革探索之中,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建议目前不单就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立法。

  13.关于制定外来物种防控法的议案1件。外来生物入侵防控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具体制度不完善或执法环节存在漏洞,应当通过完善具体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来解决。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目前暂不制定外来物种防控法。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2.关于制定农业投入法、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一些文件规定和部门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08年12月2日    

  附件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3件,涉及13项立法项目。其中要求制定法律7部,修改法律6部。审议意见如下:

  一、2件议案提出的1项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高洪等30位代表、柏广新等34位代表提出修改森林法的议案2件(第238、321号)。议案提出,在国家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建设现代林业的新形势下,森林法有些条款已不适应现实情况,迫切需要进行修改。林地中的矿产等资源是森工企业发展替代产业的比较优势所在,国家应给予扶持措施,积极发展替代产业。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等部门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对我国林业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有必要修改森林法。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认为,议案提出的“免征森工企业所得税”的建议,应根据国家财政税收和矿产资源开发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我委认为,森林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林业局正着手进行法律修改工作。建议修改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尽快将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7件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

  2.黄河等30位代表、俞学文等34位代表、孙晓山等31位代表提出制定农业投入(资)法的议案3件(第52、223、327号)。议案提出,应尽快制定农业投入(资)法,形成支农资金的稳定投入渠道,统筹安排支农资金使用,改进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农业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银监会、农发行等部门认为,制定农业投入法十分必要。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监会等部门认为立法已经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我委认为,农业投入问题关系到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要“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2005、2007和2008年三个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要加快农业投入立法,特别是今年的“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农业投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业投入立法。”在九届、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12件关于制定农业投入法的议案。近年来,许多地方人大呼吁尽快制定农业投入法。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农业投入法的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林燚等33位代表、徐景龙等31位代表、汤世保等33位代表、沈志强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议案4件(第67、122、325、341号)。议案提出,现行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应当尽快修改,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职能任务、管理体制、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肯定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立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农业科技推广投融资体制,保障农技推广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认为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很有必要,也是可行的。财政部认为必须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原则同意议案在立法方面提出的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乡镇机构改革指导意见正式出台后,再根据有关精神统一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中编办认为,应允许各地按照30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公益性农技服务的各种实现形式,目前立法对基层农技推广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做出统一规定的时机尚不成熟。

  我委认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目前,各地正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步伐。农业部已做了一些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立法时机较为成熟。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修改工作,待草案成熟时,列入今后的年度立法计划,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6件议案提出的4项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暂不进行专门立法或修改有关法律

  4.黄河等30位代表、汪惠芳等30位代表、傅企平等31位代表提出制定农业保险法的议案3件(第53、172、173号)。议案提出,农业是受自然条件影响极大的弱质产业,开展农业保险,有利于稳定农业生产、维护粮食安全,切实增加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建议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

  农业保险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草案已两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目前正在进行草案的研究、论证和修改工作。我委认为,鉴于国务院即将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建议暂不制定农业保险法,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后再行立法。

  5.汤世保等36位代表提出制定农药法的议案1件(第326号)。议案提出,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制定农药法,明确职能监管,进一步加强我国农药的生产和安全使用管理。

  目前,农业部已着手进行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拟在调研基础上提请国务院审议。我委建议在修改农药管理条例时充分考虑代表议案所提出的建议,目前可以暂不制定农药法,待新修改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一段时间,条件成熟后再行立法。

  6.申瑞涛等39位代表提出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的议案1件(第421号)。议案提出,农村合作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性质和地位,建立支持和服务“三农”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规范发展。

  银监会、人民银行、供销总社认为有必要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对有关重大问题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财政部认为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赋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律地位的时机已经成熟。农业部认为,鉴于农村合作金融的规范发展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涉及面广,目前正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很多问题还需要深入调研,建议暂不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待有关改革措施稳定下来,条件成熟后再予考虑。

  我委认为,为健全金融法律体系,建立支持和服务“三农”的长效机制,有必要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抓紧进行试点工作的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可先行制定行政法规,为今后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做好准备。

  7.罗祖亮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渔业法明确养殖权的议案1件(第36号)。议案提出,渔业水域、渔业滩涂使用制度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物权法明确规定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建议根据物权法修改完善渔业法,加强对渔业生产者养殖和捕捞权利的保护。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中明确规定了渔业权,确立了物权保护的原则,肯定了渔业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渔业活动并获得收益权利的用益物权属性。目前,农业部正在研究修改渔业法实施细则,拟于今年年底前提请国务院审议。我委建议暂不修改渔业法,可以在修改渔业法实施细则时充实渔业权保护的内容。

  四、8件议案提出的6项立法项目,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所提出的问题,建议暂不进行专门立法或修改有关法律

  8.袁敬华等30位代表提出制定集体土地流转法的议案1件(第339号)。议案提出,当前农村存在农民失地致贫、“村改居”后土地所有权不清、农民务工经商产生大量弃荒土地、现代化农业急需规模经营等问题,有必要制定集体土地流转法。

  我委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具体规定,农业部也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已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定比较完备。另外,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和征地制度改革问题,代表议案提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建议,将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面的试点中予以考虑,并在今后修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时予以研究吸收。建议暂不专门制定集体土地流转法。

  9.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修改农业法的议案1件(第114号)。议案提出,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没有对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作出全面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农业投入的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农业补贴方面的规定,对农村金融、农业保险、农业外资引入的规定太原则,对政府相关责任缺少监督机制,建议修改农业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提出,及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适时修改农业法部分条款十分必要。人民银行认为,对代表们提出的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各项具体建议是否纳入农业法修改,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银监会认为,鉴于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在“三农”建设中的重要性,有必要将“农村金融保险支持”在农业法中以专章列出。保监会提出,可以将农业保险条例研究、制定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意见,在农业法修改时适当吸收。农发行建议农村政策性金融问题在农业投入立法中进行规定。农业部认为在立法思路上应将重点放在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上,暂不宜修改农业法。

  我委认为,农业法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体现纲领性和原则性,不宜对各涉农事项均作出具体规定,建议不作修改。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农业投入、农业保险等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10.沈长富等32位代表、色音图等31位代表提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议案2件(第268、299号)。议案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合理,应加以修改和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何种情形下取得和丧失;二是调整发包、转包和继承的具体规定,促进承包经营权流转。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农业部认为议案的建议有一定合理性,农业部将针对此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向立法机构和政策部门提出建议。国家林业局认为可以先请有关部门研究,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国务院文件的形式予以解决,待修改法律时一并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采取什么标准确定成员资格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都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农业部认为议案关于放宽对外发包条件等建议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精神不一致,不宜采纳。国家林业局认为这个问题事关党和国家的重大制度,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汇报后再作决策。

  我委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党的农村土地政策法律化,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具有重要意义。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有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者配套立法解决,有的属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问题,建议暂不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

  11.李祥红等34位代表、周建元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种子法的议案2件(第284、418号)。议案提出,随着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种子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建议修改。为加大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建议明确规定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和委托代销种子的应该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为减少种子质量纠纷,建议规范种子的广告宣传、严格种子商品名的管理、扩大品种审定范围或者在县级范围内对已审定通过的品种进行适应性筛选等内容。

  我委认为,种子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有的可以通过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来解决,如种子经营主体无证、超范围经营等问题;有的可以通过制定配套规章制度来解决,如商品名混乱问题,农业部正在研究“农业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定”,下一步还将完善种子广告管理办法;扩大种子经营许可和品种审定范围等问题,由于涉及基本制度的变动、涉及面广,部门意见存在分歧,还需要深入调研,研究科学可行的解决办法,目前可暂不修改种子法。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完善配套制度,做好种子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工作。同时加强调研,不断总结经验,为将来修改种子法做好基础工作。

  12.王燕文等30位代表提出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立法的议案1件(第384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仅有农民专业合作方面的法律,但未对农村土地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等进行专门立法,建议明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增加消费合作社和劳务合作社为调整对象。

  供销总社建议全国人大启动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相关工作,为丰富多样的合作经济实践提供完备的法律制度支持。农业部建议继续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关问题的调研,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制定法律,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法规、规章或指导性意见,为制定法律积累经验。

  我委认为,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各类农民专业技术协会。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类协会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关于土地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等组织形式,还在改革探索之中,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建议目前不单就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立法。

  13.傅企平等31位代表提出制定外来物种防控法的议案1件(第171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和外向型经济的迅猛发展,境外各类有害物种传入我国境内的几率大大增加,建议制定外来物种防控法,从法律层面上对各类生物、生物繁殖材料进出境的联防联控作出规定。

  我委认为,目前外来生物入侵防控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具体制度不完善,如审查环节涵盖防范外来生物入侵的内容;执法环节存在漏洞,如私自携带外来生物入侵引起的,应当通过完善具体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来解决。至于某些制度空白,可以通过完善相关专门法律来解决。建议在防控外来生物入侵方面,今后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目前暂不制定外来物种防控法。

  附件2:
关于制定农业投入法、修改农业
技术推广法的一些文件规定和部门意见

  一、关于制定农业投入法

  (一)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2005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要尽快立法,把国家的重大支农政策制度化、规范化”。

  2007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农业投入立法进程”。

  2008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加快农业投入立法”。

  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原则中指出“加大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决定》把“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作为农村六项制度建设之一,明确要求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拓宽农业投入来源渠道、健全农业补贴制度、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二)有关部门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认为,通过立法形式规范、强化对农业的投入(投资)是十分必要的。农业部认为,制定农业投入法的条件已经成熟,要通过立法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制定农业投入法十分必要、意义重大,目前制定该法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表示将积极配合农委开展农业投入立法调研工作,全面深入研究国家支农投入政策的思路和框架,为全国人大尽早启动立法程序创造条件。财政部认为,根据我国农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世界各国对农业支持保护的普遍做法,通过立法来保障和规范农业投入是必要的,加强农业投入的法制化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十五”以来,加强“三农”工作的新理念、新举措,为制定农业投入法奠定了现实基础。财政部表示,如果农业投入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将积极配合农业投入立法工作。

  此外,每年大会期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九届、十届、十一届一次大会期间,人大代表分别提出6件、6件和3件议案,建议尽快制定该法。

  二、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

  连续5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技推广工作和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2006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2007年“一号文件”要求“继续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公益性职能经费保障机制,改善推广条件,提高人员素质。”2008年“一号文件”将“着力强化农业科技和服务体系基本支撑”作为文件第四部分专门进行说明,要求“切实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要求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

  国务院发布的《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对农技推广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对新时期农技推广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要求“规范推广行为,制定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

  (二)有关部门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认为,适时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是非常必要的。农业部认为,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一些条文不适应农技推广新形势的要求,修改该法是必要的,同时,修改工作也具有可行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根据国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对该法进行相应修订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目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尚未正式出台,建议待正式出台后,再根据有关精神统一修订该法。财政部原则同意议案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建议,但对议案提出法律修改的关于财政方面的具体意见表示需要进一步论证和研究。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在九届、十届和十一届一次大会期间,分别提出了2件、25件和4件议案,建议修改该法。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还把关于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议列为今年重点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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