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抢劫伤人落法网,律师辩护从轻判十年
——常XX抢劫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2008年5月26日,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通知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常XX所犯的抢劫致人重伤一案进行刑事辩护。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戴强律师为被告人常XX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常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该案共有6名被告人,被告人常XX是第三被告,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结伙连续抢劫致人重伤的犯罪案件
该案的起诉书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7年5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XX、魏XX、常XX伙同辛X(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本市西关XXX28号“XXX”发廊内,抢走被害人张XL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8元),后逃离现场,抢得赃物变卖,赃款共同挥霍。
2、2007年5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XX、魏XX、常XX、田XX、张X伙同秦X(另案处理)窜至本市大学东路XX招待所3楼,闯入被害人张X和庞X租住的客房内,抢走现金300元、手机二部(CECT手机一部,价值881元;德赛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59元),并将二名被害人用电线捆绑后逃离现场,抢得赃物变卖,赃款共同挥霍。
3、2007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XX、常XX、田XX、张X四人窜至本市劳动北路汽车自选市场对面,被告人张XX持刀捅伤被害人姚XX左腰部,抢走被害人姚XX、王X夫妇提包两个,包内有现金及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36元)。法医鉴定:姚XX伤情已达重伤。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魏XX、常XX、田XX、张X、高X结伙多次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且入户抢劫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枪劫罪分别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张XX、魏XX、常XX、田XX、张X、高X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常X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强调自己在本案的抢劫案件中作用相对较小,没有实施威胁和恐吓行为,没有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常X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常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张XX、魏XX、常XX、田XX、张X、高X结伙多次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且入户抢劫一次的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人常XX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常XX在本案三起抢劫案件中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作用,与该三起案件的其他案犯相比明显或相对较轻。
二、本案被告人常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三、本案被告人常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常XX本案被告人常XX在本案三起抢劫案件中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作用,与该三起案件的其他案犯相比明显或相对较轻。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本案被告人常XX最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认罪伏法及悔罪的表现。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常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常XX能够依法公平的从轻定罪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8年6月24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常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抢劫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本案被告人常XX,在本案三起抢劫案件中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作用,与该三起案件的其他案犯相比明显或相对较轻。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最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认罪伏法及悔罪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常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今天依法出庭为本案被告人常XX进行法律辩护,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常XX在本案三起抢劫案件中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作用,与该三起案件的其他案犯相比明显或相对较轻。
从本案的第一起西关发廊的抢劫案件看,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今天庭审的情况证明:被告人常XX在这次犯罪中,虽然参与了犯罪,到达了犯罪现场的外面,但其本人并没有踏入具体的犯罪现场一步。并没有参与任何实际具体的犯罪活动,只是被牵连进犯罪活动,只能认定为该起案件的从犯。
从本案的第二起欣雨招待所的抢劫案件看,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今天庭审的情况证明:被告人常XX在这次犯罪中,虽然参与了具体犯罪活动,但是与该起案件中第一时间进入现场威胁、威逼、胁迫被害人的其他案犯相比,第二时间进入现场的被告人常XX,其参与犯罪的情节和犯罪作用相对较轻。
从本案的第三起劳动北路的抢劫案件看,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今天庭审的情况证明:被告人常XX在这次犯罪中,虽然参与了具体犯罪活动,但是与该起案件中持刀胁迫、并致被害人重伤害的其他案犯相比,其犯罪情节和犯罪作用明显较轻。
总之,由于被告人常XX在本案三起抢劫案件中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作用,与该三起案件的其他案犯相比明显或相对较轻。因此,本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常XX定罪量刑时,考虑到这些情节,能够对被告人常XX公平的定罪量刑。
二、本案被告人常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常XX在参与本案的抢劫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三、本案被告人常XX最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认罪伏法及悔罪的表现。
本案被告人常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犯罪的部分活动及过程,尚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积极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部分活动及过程。但对其他的犯罪活动及过程未做交待。但是在今天的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人常XX对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动及过程均作了交待和认罪。虽然在个别情节上仍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其本人的认罪的态度却有了巨大的转变。作为本案被告人常XX的指定辩护人,我请求法庭注意本案被告人常XX的这个巨大变化,并能够认定本案被告人常XX最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认罪伏法及悔罪的表现。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常XX本案被告人常XX在本案三起抢劫案件中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作用,与该三起案件的其他案犯相比明显或相对较轻。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本案被告人常XX最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认罪伏法及悔罪的表现。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常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常XX能够依法公平的从轻定罪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常XX因一时糊涂,不慎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常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常XX的诸多从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常XX能够依法公平从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常XX的指定辩护人
陕西xx律师事务所张长海、戴强律师
200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