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口诀巧记(8)
发布日期:2011-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保全问题
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不涉第三人。
怠于行使可代位,两种债权均届满。
不属人身需保全,次债务任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自)己名义代位诉,法院追加债务人(第三人)。
援用(对债务人)抗辩债权人,诉讼费用(实现债权中)优先付。
代位(权)成立两债消(灭)。
债权人已诉债务(人),代位(之诉)成立应受理,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不成(立)另行(起)诉。
债权余额另行(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受理,代位(判决)生效前中止。
(明显)低价受让人知情,危害债权可撤销。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撤销权为形成权,(知道/)应知撤销(事由)为1年,最长行为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