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口诀巧记(5)
发布日期:2011-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
合同成立与生效,多数成立即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登记始生效,条件成就始生效,期限到时亦生效。
确认无效自始无(效),否定评价不(存在)生效(问题)。
撤销后自始无效,不撤销成立生效。
合同一(成)立有(一般)约束(力),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
条件不定期限定,限制行为(人)订合同,效力待定须追认。
法代追认限明示,意思应向相对人,催告1月内为之。
一经拒绝自始无(效),催告沉默视拒绝。
相对人有两权利,催告并非形成权,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撤销在先才有用。
无权代理分三种:无权越权与终止,处理同上不赘述。
无权处分非无效,事后追认和取得(处分权)。
卖方承担违约责,买方解除主赔偿。
动产还可善意(取)得,所有人(请求返还)价金+赔偿。
一物数卖卖方选,债权平等视真理,卖方应负违约责,他方解除主赔偿。
擅自出卖共有物,不论(买卖双方)善意皆有效,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共有(人)名义来出卖,适无权/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代表行(为),确定有效应注意。
行为能力表真意(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或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