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十八)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适用于: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用条件: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已经受到损害;消除影响必须在受到损害的特定范围之内;消除影响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于其他赔偿方式合并适用。
赔礼道歉、因为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或者荣誉的损害侵害人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包括金钱及其他财物;;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2、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3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4、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核拨制度。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