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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十一)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措施。扣押针对的是物证、书证。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审查和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的存款、汇款与案件有直接关系,要求有关单位对其存款、汇款停止支付或者转移的一种措施。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以赔偿。

  一、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下列行为:

  (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二)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三)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四)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民事诉讼中对个人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行政诉讼中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行使诉讼中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

  (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六)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国家应予以赔偿。因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只赔偿因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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