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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九)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受追偿人具体包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性质人员;行使职权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一个行政机关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被追偿人,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时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追偿金额;不同的行政机关的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事实侵权行为的,不能作为共同的追偿对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自己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

  追偿的步骤。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和申辩;决定追偿的金额;执行追偿决定。被追偿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行政机关申诉。

  【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 ,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司法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

  2、司法赔偿是国家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3、司法赔偿是国家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4、司法赔偿是国家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司法赔偿是法学术语,不是法律术语。

  司法赔偿的特征

  1、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在刑事赔偿中,只对无罪被羁押的以及错误判处死邢并已经执行的人给予赔偿,对轻罪重判,有罪被超期羁押的人不予赔偿。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只对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对因错误判决造成的损害以及其他诉讼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4、司法赔偿以独特的非讼程序进行,该程序分为侵权机关及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我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违法原则是司法赔偿的唯一归责原则。

  【司法赔偿范围概述】

  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侵权行为的范围和损害行为的范围。包括积极事项和消极事项,

  确定标准:

  1、刑事赔偿采取无罪羁押赔偿原则;

  2、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采取限制原则。限制是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只针对特定的事项,包括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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