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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八)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程序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审理适用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在赔偿处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也可以作出赔偿的裁决。如果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决定予以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撤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应当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受到复议申请书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包括赔偿裁决在内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要求赔偿的时效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

  审判组织:一律实行合议制。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审理方式: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先予执行:在特定的给付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因原告生活困难,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或者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措施。

  行政赔偿诉讼裁判的执行:包括划拨、罚款、司法建议和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行政追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追偿程序:

  主体:行使追偿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作为被追偿人的工作人员。

  追偿人具体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向自己所述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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