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公证收费标准(三)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常年公证法律顾问 由双方协商收费
2、上门受理公证 每件收费30-50元
3、非诉讼代理 收费200-400元
4、参与经济谈判 收费500-1000元
5、在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介发表公证词办理其他有关公证的 收费500-1000元
按所办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收取
6、公证调解
(1)调解民事纠纷 收费50-1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 收费100-200元
(2)调解经济纠纷 收费300-500元
(上述事项调解后办理公证的,公证服务费按所办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
7、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 每件收费30元(邮资、交通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8、专项调查事项 每人每天收费50-80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9、查询公证档案 每件收费30元
10、当事人提供文书材料需打印、校对的 每千字收费3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
11、翻译费 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
12、公证书副本费 每份收费10元
十一、 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本收费标准未列事项的收费,可比照类似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十三、为支持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凡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低限的50%收取。
十四、公证服务收费属国家和省管收费项目,各地不得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十五、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十六、各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