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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证收费标准(三)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 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 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元,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不足一年的按 一年计收,下同)。

(三)证明清点遗产,每件收费200元。

(四)证明保管遗产:

1、凭证,每件每年收费50元;

2、物品,每件每年收费200元。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2加元(同时办理继承公证事项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 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算: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 元。

(三)证明对财产的评估: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元。

(四)证明对财产的估损: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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