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证收费标准(三)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公证 每件 200元 (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2.保管遗嘱 每件/年 50元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下同)
3.证明清点遗产 每件 200元
4.证明保管遗产
<1>凭证 每件/年 50元
<2>物品 每件/年 200元
5.确认遗嘱的效力 每件 200元 (同时办理继承公证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1>申请人为公民的 每件 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每件 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 每件 100元
<2>营利性的 每件 1200元
<3>其他现场公证 每件 400元 (如债券、物品的销毁)
2.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及彩票销售
<1>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的 每件 400元
<2>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 每件 800元
<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 每件 1500元
<4>10000001元以上的 每件 2000元
3.证明股票发行 每种股票 5000元
4.证明产品抽样检验 每件 100元
5.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 每件 2000元(不含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6.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动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 每件 20元 (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7.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 每件 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