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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约财物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1-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不论是农村,还是县城,婚约财物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虽大部分当事人可自愿和解,但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仍是不少。就我庭收案统计来看,婚约财物纠纷的案件呈上升的趋势。
婚约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双方当事人,也涉及到双方的家庭,有的情况下还涉及到介绍人(媒人)和送财物的人,其具体情况往往是比较错综复杂,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更多的还会涉及到地方习俗和人情事理及道德评价问题,处理起来往往难度较大。如何处理此类纠纷,情况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财物纠纷的处理有法可依,但由于这一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从我县的司法实践和社会效果来看,有以下几点粗浅的认识。

婚约,按照民俗是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所做的事先约定,简称为“订婚”,订婚时,男方根据女方的意愿,给女方一定数量的财物,称为“订婚礼”,一段时间后,男女双方再约定好具体时间结婚。婚约财物纠纷是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矛盾,因解除婚约关系而引起的,据统计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彩礼。彩礼是男女双方在订婚时由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数量不等。如有的女方父母说:“现在男孩说媳妇,女孩出门都离不开钱,没钱不能办事。”有的女方公开说:“谁要娶我就得豁出钱来,没钱别娶媳妇。”我院受理的一起约财物纠纷案件,订婚时,男方送女方彩礼2万元,结婚前,男方去女家商量结婚时,女方又提出要手机、“三金”等物,否则不结婚,男方因拿不出这么多钱而着急生病住院,双方为此发生了财物纠纷。

二、赠与。既男女双方在订婚后的恋爱阶段中,互相主动赠送的财物,多数是男方向女方赠送,如有的女青年订婚后到婆家看望时,男方家主动热情地送给女方见面礼,女方也就豪不客气,心安理得地接受了,逢年过节,男方还要看望女方父母,并要送上钱财等物,以“加深感情”。

三、骗取。有的父母用姑娘骗钱,今天和甲订婚,要财礼上万元,明天又和乙方订婚,又要财礼等物,一女多主,借以骗钱,有的女青年以恋爱为名,今天和男方要钱,明天要物,男方为保住媳妇,不使其“黄”了,往往显示大方,慷慨解囊,不惜钱财,甚至不惜借债,而后女方或其父母又以种种借口提出退婚。

四、如何解决好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问题解决不好,矛盾容易激化,影响安定团结。因此,法院应谨慎、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更要强调灵活性,尽量用和解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与对抗,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安定。

(一)“彩礼”的退还

一般来说,如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关系,女方应主动退还“彩礼”,如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关系,那么其所得财礼应如数退还,不能一次全部退还的还可分期退还,应当注意的是男女双方不能因为退“彩礼”而妨碍婚姻自由。

(二)赠与的物品

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赠与贵重财物的行为是以一种以与对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讲,这个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结婚)能否实现,因此,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结婚已不能实现),该赠与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可停止生效,在赠与方主张受赠方返还受赠财物时,受赠方即有返还财物的义务,如果受赠方拒绝返还,赠与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返不之诉的诉讼手段来解决返还问题,但是,并非所有的赠与物品都可以主张返还,如给付另一方的食品、衣服等价值不高的生活消费品,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主张返还的,如果一方以赠与为手段,以达到玩弄异性的目的,是法律道德所不允许的,不论赠与的价值多大,一概不予支持返还,情节严重的,如给另一方造成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骗取的财物。有的父母拿姑娘当商品,今天和甲订婚,明天又和乙订婚,以婚姻骗取财物,有的女青年以恋爱为名,骗取索要钱财,对此应责令退赔钱财,构成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台前县人民法院 仝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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