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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商法》(4)
发布日期:2011-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七、外商投资企业法

  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1.2组织形式: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3注册资本与出资

  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

  1.4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监督机构

  Ⅱ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1设立

  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2.2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公司,不具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

  2.3投资与合作条件,出资方式灵活,可约定。

  2.4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组织机构具有灵活性,管理形式多样化:

  (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

  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

  Ⅲ 外资企业法

  3.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

  3.2组织形式

  原则上为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合伙和独资企业

  3.3出资方式和缴资期限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3.4外资企业的用地

  用地解决方式: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安排

  3.5经营管理

  物资购买方面的管理规定、产品购销方面的管理规定、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规定、职工与劳动方面的管理规定

  八、海 商 法

  Ⅰ 船舶与船员

  1.1船舶

  船舶不包括:军事船、政府公务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

  1.2船舶国籍:国籍登记所在国,必须悬挂国旗。

  1.3船舶所有权:可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所有,所有权取得、转让和消灭均须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1.4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和优先顺序,见教材。

  1.5船员

  船员的概念、船长的职责。

  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1.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货物的交付

  1.3提单

  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种类、签发、内容和转让,详细掌握!

  Ⅲ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1.1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承运人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实际承运人的责任--重点掌握

  1.2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1.3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2年,但要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详见海商法

  Ⅳ 船舶租用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及其区别。

  Ⅴ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诉讼时效与法律适用。

  Ⅵ 海难救助

  6.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6.2救助合同

  种类、订立、变更,救助方的义务

  6.3救助报酬

  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救助报酬的减少与取消、承担与分配,担保的提供与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Ⅶ 共同海损

  7.1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7.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海上危险必须真实,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

  7.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主要是掌握牺牲和费用给子的范围认定

  7.4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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