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法
一、公 司 法
Ⅰ 公司法总论
1.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
公司的特征:(1)合法性;(2)独立性;(3)营利性。
1.2公司的种类:
(1)按公司股东人数是否有法定限制以及股份是否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2)按公司的隶属关系,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3)按公司与公司的控制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4)按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Ⅱ 公司的一般制度
2.1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不同。前者是指发起人组建公司的全部活动,是一个过程。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的结果。公司成立与公司设立的区别:(1)主体不同;(2)性质不同;(3)效力不同。
2.2公司的名称
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并且只能有一个名称。公司对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公司名称应在公司设立前预先核准登记。预先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的保留期为6个月。
2.3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均有约束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制订;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创立 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一种,需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同意通过。
2.4公司的资本
(1)公司的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2)公司资本三原则(重点掌握):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2.5公司的股份
(1)基本特点: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
(2)股份的分类: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为标准,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 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我国不允许发行无额面股。依持股主体的 不同为标准,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依股东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的标准,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2.6公司的股东
(1)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2)股东的权利:公益权和自益权;(3)股东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依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有限责任股东负有出资不足部分的连带填补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它股东诚实信用;
2.7公司债券
(1)公司债的种类:依公司债券是否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分为记名公司债和不记名公司债。依公司债券有无担保,分为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依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公司股票,分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
(2)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见教材
(3)公司债的发行程序:由公司做出决议或决定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证监会)审批,发布公告,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行募集。
2.8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1)利润分配顺序:缴纳所得税;如上一年度有亏损,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积金制度
2.9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合并时,合并后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续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10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公司解散的事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消。
(2)公司的清算
2.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注意外国公司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向国务院对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其他部门审核批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