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伙企业法
Ⅰ 合伙企业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与公司的区别。重点法条:第2条
Ⅱ 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重点法条:第8、9、10、11、12条
Ⅲ 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其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重点法条:第19条至第24条
真题链接: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区别在于按份共有是按份额的共有,而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合 伙企业法》第21、22、23、24都使用了"财产份额"一词,据此,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有份额的,应属按份共有。D应排除,因为合伙不是法人,无民事权利 能力,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Ⅳ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1)执行
(2)决定:合伙事务的决定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
重点法条:第25、27、28、29、30、31、32、35、38条
(3)竞业禁止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重点法条:第30条
(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第 32 条
Ⅴ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除法律规定外,合伙人内部约定及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限制性规定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与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只有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应向各合伙人求偿。合伙人首先承担无限责任,其次承担连带责任。
(3)与合伙人个人债权债务人的关系:重点法条:第38、39、40、41、42、43条
Ⅵ 入伙和退伙
(1)入伙
条件与程序:1.全体合伙人同意。2.入伙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此外,合伙人对入伙人有说明与告之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的义务。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退伙
注意退伙的情形和分类,参见教材。
退伙的效力:(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2)退伙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但退伙导致合伙企业只剩一名合伙人时,合伙企业应解散。(3) 不论退伙人退伙时是否承担了其应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份额,退伙后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履行了无限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其 他合伙人追偿。(4)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依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继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依继承人自己 的意愿也可继承财产而不继承身份。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5)合伙人退伙,应依法对合伙企 业财产进行清算。重点法条:第44、45、46、49、50、51、54条
Ⅶ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及其原因,参见合伙企业法。
(2)清算
清偿债务的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支付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清算后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但是在五年内债权人不提出偿债要求的,合伙人的该责任消灭。重点法条:第59、61、63条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Ⅰ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点
特征:仅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是企业财产唯一所有者;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Ⅱ 个人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这是2005年大纲中新增加的一个点。
(1)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同: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
异: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 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1.出资人人数不同。在我国除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公司的出资人均为多数人,而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有一个。2.法律地位不同。 在我国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而独资企业不可能取得法人资格。3.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完全 分离的,而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都由出资人控制。4.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公司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独资企业出资人承担无限 责任。
Ⅲ 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五个要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注意这里不是注册资本或者最低注册资本,这是由投资人的无限责任决定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Ⅳ 独资企业的登记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Ⅴ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事务管理
(1)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权利责任
(2)受托人和被聘用人的义务
积极义务。受托人与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实,勤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企业事务。
消极义务。独资企业法第20条
Ⅵ 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
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任意解散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等。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因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清算
独资企业并不因为解散而马上消灭,而是先要清算,处理未了结的法律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后才消灭。
清算人的产生。独资企业法第27条。注意,在因为投资人死亡而解散的情况下,只能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而不是其继承人,本人当然不可能再进行清算。
特别注意: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要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请求的,债务人责任消灭。此处的5年是除斥期间,不中止,不延长,一旦经过,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