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交 易
3.1关于证券交易的规定
证券交易是《证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在证券交易一节中应重点复习以下内容:
(1)法律对股票、公司债券的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2)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不得到交易所以外进行交易。
(3)证券交易所内的竞价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这里应注意的是价格优先在前面,如果表述成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就错了。
(4)证券交易限于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都是违法的交易形式。
(5)禁止信用交易。
(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这是容易命题的一个地方,必须要灵活掌握。
1.禁止性的交易规定
《证券法》37条,这一条中有三点应清楚:
A.是哪些人在禁止持股的范围内,应特别注意的是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在禁止范围之内,此处容易考多项选择题。
B.是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是针对股票的,上述人员持有公司债券则不受限制,如果考到这个问题应看清楚是股票还是公司债券,然后再做选择。
C.是上述人员既不允许持有股票,也不允许买卖股票。
2.限制交易时间的交易规定《证券法》第39条这一条中有四点应注意:
A.限制交易时间的交易规定是针对股票的,买卖公司债券不受限制。
B.法律限制上述人员买卖该种股票,但不限制持有该种股票。这与《证券法》第37条既限制买卖又限制持有不同。这一点应特别加以注意,考到这个问题时一定要看清楚再做选择。
C.限制买卖的不是所有股票,仅仅是某一种股票。
D.限制买卖有时间的限制,超越限定的期间买卖是合法的。关于限定的期间应尽可能地记住,这种期间不会直接去考,而是给出具体情况,让选择持股行为是否违法。
3.短线交易的限制
《证券法》第41条、第42条,这两条应注意以下几点:
A.短线交易的限制对象是大股东,大股东是指持股5%的股东。
B.是成为了大股东后即应履行报告的义务。
C.上述涉及人员违法进行了股票的买卖,其交易结果不能改变,但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对禁止性的人员则要责令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对国家工作人员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3.2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中有如下几个问题应注意到:
(1)上市的申请与核准
(2)上市的条件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证券上市的条件,核准上市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是《公司法》规定的,主要有5个,见《公司法》。
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在《证券法》第51条作了规定的,主要条件有3个。
(3)证券上市时的信息公开
证券获准上市后,应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通过上市报告进行信息公开。这里的5日不是指的工作日。
(4)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
3.3其他规定
(1)信息公开的文件
(2)重大事件的范围
重大事件的范围《证券法》第62条通过列举作了规定,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第2项、第5项、第7项、第8项(《证券法》第62条第2款。
(3)违反信息公开基本要求的民事责任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披露信息违反要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这里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应特别加以注意,证券法中规定有民事责任的地方很少,这便是其中之一。
(4)《证券法》重点禁止四种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2.禁止操纵市场。
3.禁止欺诈客户。
4.禁止信息误导与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的收购
这在《证券法》中也是较为重要的问题,是复习的重点。
上司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是今年考试大纲对本知识点的具体要求,需要仔细掌握。
证 券 机 构
5.1证券交易所是较为重要的一个机构,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证券交易所的性质
证券交易所仅仅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相关服务,本身不参与证券交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与解散要由国务院决定。在我国的证券机构中,交易所是惟一一个其设立要由国务院决定的机构。交易所不设立分支机构(《证券法》第95条)。
(2)证券交易所的章程
证券交易所虽然不是公司,不追求盈利,但必须制定章程,其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是非常特殊的(《证券法》第96条)。
(3)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总经理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总经理,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也是很特殊的(《证券法》第100条)
(4)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5)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从业人员
哪些人不得担任交易所的负责人,哪些人不得招聘为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这是较易命题的地方。证券交易所虽然在性质上不是公司,但《证券法》第101条规定: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证券法》第102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6)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7)证券交易所的风险基金
(8)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证券法》的第109条和第110条。
5.2证券公司
这是《证券法》中另一个较为重要的机构,复习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证券公司的分类及其业务范围
(2)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
(3)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哪些人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哪些人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法》第125条、第126条作了规定,应适当加以注意。
(4)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行为特别规范
(5)对证券公司经纪行为的规范
(6)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兼职的限制
5.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这是证券市场上又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制定章程和业务规则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5.4其他机构
(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证券业协会
关于证券业协会应注意三点:一是我国对证券公司实行强制入会的办法,其他市场主体则自愿入会;二是证券业协会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进行调解,但无权仲裁;三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证券业协会有权进行纪律处分。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6.1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1)概念: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而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2)特征:
1.它是依据信托原理来组织证券投资的。
2.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等有价证券。
3.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由基金分额持有人享有。
6.2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在记名的情况下,在登记册上登记为持有基金的人,或者在不记名的情况下直接持有基金分额的人。基金持有人共享有8项权利。
(2)基金管理人
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基金托管人
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6.3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
6.4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全部考点都为05年新增考点,应给予一定程度的注意。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7.1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7.2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7.3违反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
7.4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法条。其中违反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是05年新增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