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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六门小法考点精华之《商法》(1)
发布日期:2011-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 法

  一、公 司 法

  Ⅰ 公司法总论

  1.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

  公司的特征:(1)合法性;(2)独立性;(3)营利性。

  1.2公司的种类:

  (1)按公司股东人数是否有法定限制以及股份是否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2)按公司的隶属关系,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3)按公司与公司的控制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4)按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Ⅱ 公司的一般制度

  2.1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不同。前者是指发起人组建公司的全部活动,是一个过程。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的结果。公司成立与公司设立的区别:(1)主体不同;(2)性质不同;(3)效力不同。

  2.2公司的名称

  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并且只能有一个名称。公司对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公司名称应在公司设立前预先核准登记。预先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的保留期为6个月。

  2.3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均有约束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制订;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创立 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一种,需经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同意通过。

  2.4公司的资本

  (1)公司的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关系。(2)公司资本三原则(重点掌握):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2.5公司的股份

  (1)基本特点: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

  (2)股份的分类: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为标准,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 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我国不允许发行无额面股。依持股主体的 不同为标准,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依股东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的标准,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2.6公司的股东

  (1)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2)股东的权利:公益权和自益权;(3)股东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依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有限责任股东负有出资不足部分的连带填补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它股东诚实信用;

  2.7公司债券

  (1)公司债的种类:依公司债券是否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分为记名公司债和不记名公司债。依公司债券有无担保,分为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依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公司股票,分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

  (2)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见教材

  (3)公司债的发行程序:由公司做出决议或决定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证监会)审批,发布公告,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行募集。

  2.8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1)利润分配顺序:缴纳所得税;如上一年度有亏损,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积金制度

  2.9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合并时,合并后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续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10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公司解散的事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消。

  (2)公司的清算

  2.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注意外国公司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向国务院对外经贸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其他部门审核批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Ⅲ 有限责任公司

  3.1设立程序:签订出资协议→出资方式;→缴资与验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 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发起人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 明;→公司名称预先登记→设立登记

  3.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

  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证权证书,不能买卖。股东名册,虽出资证明书发生转让,而未将受让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名册,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

  3.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

  (1)转让的条件(2)转让的程序: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3)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3.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是权力机构,是非常设的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需的机构。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通常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 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其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注意对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资格的要求、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对三者都适用的规定。

  (3)除以上规定外,注意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还有禁止性规定。

  3.5国有独资公司

  (1)特征:主要是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和法定性。(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求看公司法。

  Ⅳ 股份有限公司

  4.1设立方式与程序

  (1)方式: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在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方面的不同

  (2)程序:募集设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募集设立程序比发起设立复杂,要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召开创立大会。

  4.2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及其运作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大体相同,要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特殊之处。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备的常设机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4.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

  (1)新股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程序:先由董事会制作出新股发行方案,并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再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社会公开募集,具体程序与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程序相同。

  (2)股票的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3)溢价发行价格的确定(新考点)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溢价发行价格不需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4.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只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于受让人即可。

  4.5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的概念:指所发行的股票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由其授权的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注意上市公司的条件,参见公司法。

  (3)股票上市的程序: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上市公告→正式上市

  (4)上市公司的披露制度与证券法结合复习。

  (5)注意上市公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条件和情形,参见公司法和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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