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及申报材料
(一)核准程序
1.师属企业向师商务局提出后报兵团商务局,兵直企业和民营企业向兵团商务局提出申请。
2.兵团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兵团商务局收齐材料后,向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4. 兵团商务局对同意核准的,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同意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同意核准后报商务部备案,经商务部同意备案后,由兵团商务局代发《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二)申请材料
1.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条例或合同。
(3)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